记者9日从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法官来到加定镇巡回审理了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文、杨某武、何某某、袁某某非法狩猎一案。
法院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文、杨某武与被告人何某某、袁某某分别预谋由马某某等三人猎捕旱獭,何某某、袁某某各自承诺收购猎捕的旱獭,并提供装旱獭的铁笼等。后马某某等三人先后在互助县北山国家森林公园巴扎乡、加定镇等地猎捕旱獭82只,出售给何某某50只,袁某某19只。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互助县北山国家森林公园为禁猎区,禁止猎捕或进行妨害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活动。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文、杨某武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区内非法狩猎被列为“三有”动物的旱獭82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何某某、袁某某与上述三人事先通谋,并提供作案工具、承诺收购,属共同犯罪,遂当庭对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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