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修订规范应对医学科研诚信新挑战
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无实质性贡献挂名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生物医学科研诚信体制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修订后《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以下简称修订后《规范》),要求所有从事医学科研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医学科研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规范,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追求真理、实事求是,遵循科研伦理准则和学术规范,尊重同行及其劳动,防止急功近利、浮躁浮夸,坚守诚信底线,自觉抵制科研不端行为。
2014年9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国家卫健委有关负责人透露,《规范》在提高广大医学科研人员诚信意识,遵守诚信原则,养成良好科研行为习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规范》发布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为在医学科研领域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修订了《规范》。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规范》明确了医学研究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明确了医学科研行为涵盖科研项目的申请、预实验研究、实施研究、结果报告、项目检查、执行过程管理、成果总结及发表、评估审议、验收等科研活动全流程。同时,明确提出科普宣传中不得向公众传播未经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等准则。
修订后《规范》要求,医学科研机构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对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科研不端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修订后《规范》特别强调,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内医学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不允许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人员奖励奖金、临床工作考核等挂钩,对在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内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医学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学术期刊预警黑名单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同时,根据当前医学科研诚信面临的新挑战,修订后《规范》明确提出,同意署名的导师、项目负责人对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在承担管理、指导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同等责任,医学机构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意见应当予以公布。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科研论文和成果发表的署名管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无实质性贡献挂名的责任;要妥善管理医学科研相关原始数据、生物信息、图片、记录等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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