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202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设立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基层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与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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