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藏族网通讯 一男子在加油站捡到一张加油卡,未想着归还失主,却和朋友盗刷加油卡,最终两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王某、乔某犯盗窃罪,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王某是加油站的一名员工,去年9月14日,他在上班时捡到一张加油卡。王某并没有联系失主,而是将加油卡装进了自己的口袋,同时,他联系了朋友乔某,让乔某将卡内的金额刷出。
乔某拿到加油卡后,在湟中区的两处加油站购买了香烟、饮料等物品,共计盗刷2000多元。事后,王某和乔某平分了赃物。
去年9月18日,王某和乔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付了被害人的损失。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和乔某在西宁市盗窃作案一起,盗窃财物价值2000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予以惩处。两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且案发后两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王某、乔某犯盗窃罪,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