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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检察机关通报6起典型案例

来源 : 西宁晚报    作者 : 严进芳    发布时间 :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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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藏族网通讯 12月3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6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谭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基本案情: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谭某某在担任某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疗设备采购、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审批、管理、招投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累计收受20余名行贿人的贿赂款物共计500余万元。另,被告人谭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个人及家庭全部财产有420余万元无法说明来源。

案例二:林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贪污案

基本案情:2012年,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利用协助向镇政府申报奖励性住房项目的职务便利,违反规定申报奖励性住房项目,骗取国家奖励性住房项目资金24000元。2013年,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违反规定申报危房改造项目,领取危房改造项目资金20274元。2015年,被告人林某某、赵某某违反规定申报“两房”改造项目,骗取国家“两房”项目资金50000元。

案例三:刘某贪污、受贿案

基本案情: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某在任某市艺术馆副馆长、馆长和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郭某某、施某某等五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0余万元。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在任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该公司“小金库”资金1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的犯罪事实。

案例四:马某峰洗钱案

基本案情: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马某峰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马某川的近亲属,在明知马某川转交本人的款项系马某川受贿所得的情况下,通过提供资金账户、购买不动产、投资理财等方式协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马某川转移、掩饰、隐瞒与其职业、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巨额财产,数额达348万元,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0年5月15日,民和县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马某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案例五:鲍某刚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鲍某刚以提供虚假申请资料,骗取银行信任的方式,用本人公司担保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将授信额度内200万元资金分次转入本人结算卡中使用,均未用于担保公司生产经营,担保公司无实际经营活动,且担保公司及个人有大额债务,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房产均被抵押,经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截至案发未归还透支资金,并在案发后逃匿至外省,经网上追逃被抓获。2016年5月30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鲍某刚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16年11月2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六:肖某合同诈骗抗诉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肖某以在网上发布投资信息,与被害人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手段,向投资人隐瞒其商铺时常处于关门歇业的经营状态,使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交付数额较大投资款,后将被害人的投资款大部分用于赌球挥霍、偿还个人债务,其不积极履行合同,而是采取更换联系方式、骗取抵押物、逃匿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致使被害人投资款无法返还。2015年8月18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肖某无罪。2015年9月21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2016年3月31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编辑 : 肉增拉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