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利他比量
庚一•定义:
【利他比量:自所见,叙明他人之论式。】利他之定义:自所现见之因相,叙述予他人之论式。此是比量之识,是论式故,非实体比量,而且自己所了悟之量果,设设为他人了解之因,谓之比量。
庚二•说话者分为三种:
辛一•各自之定义
辛二•彼诸胜败之立论
辛三•仲裁者如何成立裁决之法。
辛一•各自之定义:
【立、敌论者、仲裁三,能立驳斥之立名。】诠说能立之承认者为立论者,诠说驳斥之承认者为敌论者,诠释彼二者之胜败,承许者为仲裁人。诤论云:‘诠说真能立或诠说真过失之方式,如理趣入仲裁者直接了知故。’谓之彼亦于大辩论场,若是仲裁者,随诠述立敌二者之言语,而不错乱,辩论各派之争执重点,若以文字纪录下来,则败者不能抵赖,谓之善巧者。
辛二•彼二者胜败之立论:
【二辩论者之功过,趣入缘取与排斥。】立、敌二者任一方诠说具有过论式,则为排斥之处,诠说无过论式则为随而认取之处。
【如是阐述有胜败,否则二者无胜败。】立论者设立真能立,若敌辩者不能揭过,则敌辩者属败方。立论者设立相似能立,若敌辩者揭真正过,则立论者属败方。彼设立相似能立,然而敌辩者不能揭过;或诠说相似过,总之若不知拔除立论者之毒刺,则彼二者无胜败。是有过论式亦不知‘能立’或‘驳斥’之故。胜败之定义,随附能否降服二辩论者之傲气之故。诤论云:‘敌论者了知彼实事,或彼实事转变成其他,虽二者为同一体,而且不变成败或胜。’若立论者诠说有过之似能立,而且敌辩者不揭发过处,则属败方之立论亦不应理,观待彼二者于能力互相制衡后,而设置‘胜’与‘败’之故。
【妄言狡滑之排斥,彼无胜败之意趣。】妄语、狡诈、离义之欺骗,亦不能维护宗派见,无胜败之分。诤理论云:‘维护彼唯一真实义,于诸正法欲许能维护宗派见,无胜败之分。诤理论云:‘维护彼唯一真实义,于诸正法欲许得胜故 ,以狡诈等法驳斥作用?’云:应不是,若诠释以拳头、卑劣和枪戟、火等等方法所诠说,为维护此唯一真实性之方法,谓之非正法。
辛三•仲裁者如何成立裁决之方法,有二:
壬一:总相排斥和随取之法:
【世俗者抢夺失势,欲许排斥和随取。】若依世俗者,则以剥夺生命和珠宝等、脸涂灰、施杖棍等方法排斥之,随而剥夺其权势。
【宗派之取舍作用,许正法‘随取’、‘排斥’。】智者抛舍微细过,随取谛实义,如是辅助性,守护疆域之国王,兼取二法谓之。
壬二•别相-抉择排斥之处,有二:
癸一•合理诠说
癸二•遮止错乱
癸一•合理诠说:
【从二排斥分为四,量理智者之旨意。】立论者根本不诠说任何能立之支分,和诠说非能立之支分二种。敌论者亦分为不揭发根本过和诠说非过二种,如是诤理论云:‘不诠释能立之支分,诠释非过二种,是为排斥之处,其他不应理故不许。’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