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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七论入门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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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厦宗喀巴.罗桑扎比耶伯 撰 杨化群 译
来源:    2007年08月03日 09:15

  三、对境之分析法
  境即客观事物,对之进行分析了解之方法,归纳而言,有如下几个方面。
  谓相违(矛盾),相属(关系),遮(否定、破、遮止),立(成立),总,别,一,异,排入,立入,性相,所表,质法,体法,抉择两种比度(推理)。
  谓处于不相顺,为矛盾之性相(定义),分为三种:
  一、不能同时并存矛盾者,谓彼此成为矛盾力量,不堪同时为友伴。复分为三种:
  1、物质之不同时并存矛盾,比如:热触与冷触,光明与黑暗。
  2.认识之不同时并存矛盾,比如:了解声音无常之比度(推理论证)与执声音常住之现行增益遍计执。
  3、生物之不同时并存矛盾,比如;蛇与鼬。
  二、谓与彼法(物)互异,既是尔,又与彼法(该物)不可能有相顺之处,是互排矛盾之性相,分为二种:
  1.谓主要与彼法不相顺而存在之一,无既非尔又非该物之第三者,为直接矛盾之性相,比如:常与无常。
  2.谓与彼法不相顺而存在之一,非直接遣除彼法,为间接矛盾之性相,比如:所作性与常住。
  兼述:谓尔为与彼法不相顺而存在之主要物,为自性(性质)矛盾之性相,比如:热与冷。
  三、谓两方之任何一方,能直接遮止对方而成立此方,则与对方不相顺者,为被量识损害矛盾之性相。比如:所作性与常住。
  谓尔与彼法异,若排除彼法,尔亦被排除,为相属(关系)之性相。分为二种:
  1.谓彼法所遍之一,是非彼法以外之物,为同体相属之性相。 2.谓彼法所遍之一,为是彼法以外之物,为依生相属之性相。
  所遍之性相与相属同。
  谓彼法与尔异,若排除尔,彼法亦被排除,为能遍之性相。
  谓尔与彼法异,若排除尔彼法亦被排除,若排除彼法,尔亦被排除,为等分遍之性相。
  谓尔与彼法异,尔存在时彼法亦成,彼法存在时尔亦成,为同时之性相。
  谓法之一,显现尔之总义,须观待显现尔所遮止之总义,为遮(否定)之性相。
  谓法之一,显现尔之总义,不须观待显示尔所遮止之总义,为成立之性相。譬如瓶。
  遮止复分为二种。
  一、谓遮止之一,诠自身之语,于遮止自身之所遮处,不涉及其他事物,为遮无之性相。譬如无瓶。
  二、谓遮止之一,诠自身之语,于遮止自身之所遮处,涉及其他事物,为遮非是之性相。复分为四种:
  1.间接涉及其他物之遮止非是,比如:胖天授白天不食。
  2.直接涉及其他物的遮非是,比如;有无瓶。
  3.涉及直接间接之遮止非是,比如:胖天授白天不食而不消瘦。 4、因时间之力涉及其他物之遮止非是,比如:问此人是婆罗门或是旃陀罗时,答非婆罗门时而说此人非婆罗门。
  谓伴随若干物存在者,为总之性相。
  谓尔为彼法,于彼法同体相属,既非尔但是所成之若干彼法,为别之性相。
  总,分为四种。
  一、总类,谓彼法是尔,彼与尔同体相属,既非彼但是所成若干是尔,为彼法总类之性相。比如:观待金瓶之瓶。
  二、总聚,谓若干支分之集合体,为总聚之性相。比如:森林或瓶。
  三、总义,谓分别识,见彼法义之一,非物,为彼法总义之性相。复分为三种:
  1、物,谓如分别识见鼓腹缩脚之物。
  2.无物,谓如分别识见虚空。
  3.依上二之声义,谓如分别识见所知。
  四、总声,谓分别识见名之一,非物,为总声之性相。比如:如分别识闻言瓶之语。
  关于因观待总,别之单词及复合词之立,破,详见余处。
  谓法之一,由分别识非现为异者,为一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1.质一,谓现识所见之一,非现为异者,为质一之性相,比如:所作性与无常。凡质一并非皆为一。
  2.体一、谓如瓶与瓶。
  谓法之一,由分别识现为异者,为多之性相。
  谓成事,彼法与其真名所各别了解,为异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1.质异,谓由现识各别现见,为质异之性相,比如:柱与瓶。 2.体异,比如;所作性与无常。
  谓彼法具境之一,;虽存在于与彼法互遍诸法之上,但尔不作为境,为排入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一、颠倒排入,比如:执声为常之分别识。
  二、非颠倒排入,比如;了解声无常之知觉。
  复次,排入还有能诠声,分别识,因等。
  谓彼法具境之一,若存在于与彼法互遍诸法之上,尔作为境,为立入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一、立入错乱识,比如:现见两个月亮之根识。
  二、立入非错乱识,比如:前面已讲过之一切现识。
  复次,谓分解成部分作为境,为立入错乱识之性相。谓解剖成部分不作为境,为立入非错乱识之性相。
  谓自之所排物,由词句排除后所了解之法,为排他之性相,复分为二种。
  一、遮无之排除,如于非瓶上言无瓶。
  二、遮非之排他,复分为二种:
  1、排他意义,如否定是瓶之语。
  2、排他知觉,如分别识见否定非瓶。
  谓具三义法,为性相之性相。
  谓不具三义法,为非性相之性相。
  谓具三名言法,为所表之性相。
  谓不具三名言法,为非所表之性相。
  复次,可谓具三种实有法或谓具三种能安立法,为性相之性相。可谓具三种假有法或谓具三种所安立法,为所表之性相。
  谓由性相例标之所表事,为相依之性相。
  性相之过失分为三种:
  一、性相不遍之过,比如:以具颈背肉峰等花斑,为犏牛之性相。但是凡具颈背肉峰等花斑者,并非皆是犏牛,故云性相有不周遍之过失。
  二、性相逾遍过,比如:立具头颅,为犏牛之性相,但是,凡具头颅者,并非皆是犏牛,故云性相有逾遍之过失。
  三、不存在于相依之过,比如:以具颈背肉峰等为理由,将马说为犏牛。实则,马却无颈背肉峰等。
  复次,似性相分为三种:
  一、自体非实有,比如:谓犏牛,是犏牛之性相。
  二、义体变为他物,比如:谓有颈背肉峰等,为马之性相。
  三、性相不存在于相依,比如:以具颈背肉峰等为理由,将马说为犏牛。
  复次,似所表分为三种:谓自体之名言不成立,名言变为他物,名言不存在于相依。
  复次,似性相分为:不依性相,不依所表二种。
  总之,上述八种似(不正确),每个又分为二对,每对又分为二,虽分成三十二个,但无大矛盾。
  谓具有成办士夫所需功能,为质之牲相,如色。
  谓由质体所成色之功德(特点),为质法之性相,如色之无常。
  谓由分别识所见反(否定)种类不同法之一,非物,为体之性相,如分别识所见色。
  谓由分别识所见质之功德(特点)法之一,非物,为体法之性相,如分别识所见色无常。
  关于质体之说法,系尊者,仁达瓦之主张。
  现在,就所流传之质体性相列举如次。
  谓尔成事,尔即尔,非尔者亦非尔,为质之性相,如色。
  谓尔成事,尔非尔或非尔者是尔,为体之性相。
  体法分复为二种:
  l、谓尔成事,尔非尔,为非自之体法之性相,如性相。
  2.谓尔成事,尔即尔,非尔者即尔,为自体法之性相,如所表。
  是自,非自,是自等,必须极成,但将比等作为质、体之各言,不见得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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