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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仲钦·阿旺达杰著 杨化群 译 |
来源: 2007年08月02日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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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的话
《因明学名义略集》,是《龙朵文集》中的一部叙述有关因明学术语及其意义的专著,全书分为《因明学》、《心理学概述》两部分,以现量,比量为核心;阐述了因明的辩论公式及各种专门术语,并加以解释。因为因明属于探索思维规律的一门学科,必然涉及认识方面的若干基本问题,所以对现量所包含的许多属于心理学范畴的专门术语,就必须作适当的解释。这个略集,还概括而系统地叙述了法称《释量论》四品主要内容所涉及的专门术语、概念,对初学因明的人,掌握因明最基本的知识和具体的辩论公式,都十分有益。这个略集的作者,是两个人,在《心理学概述》末尾,署名比丘·阿旺洛桑的,即龙朵活佛 (1719—1795年),在《因明学》末尾署名仲钦·阿旺达杰的人,据说是龙朵活佛的高足。
本书( )中的文字,都是译者加的注,由于我的水平所限,译文及注释等难免有缺点和错误,请读者给予批评指正。
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于拉萨
吾之唯一归处度母尊,
迎请住吾心间莲月座。
吾自今至证大菩提果,
祈请赐予因明学喜庆。
第一部分 因明学
第四明处量学(即因明学),系由比世亲更精通四大弟子之一的陈那论师所著六品《集量论》,以集其大成。
其注释有:法称论师所著广的《释量论四品》,中的《定量论》,略的《正理滴论》,这三部为如躯干的论著。从而引申为支分之四部论著是:《因滴论》、《观相属论》、《成他相续论》、《诤正理论》。总名为因明七论,这些著作,乃为一切因明学的纯洁来源。
其中的《定量论》,又名《大小具理论》,班钦(系班智达清摩的简称),其意为大学者,今可理解为“博土”。法胜(印度一佛教学者有译为法上)著有注释。贾曹·达玛仁钦(西藏佛教格鲁派学者)尊崇之。
克主嘛卫尼玛(西藏佛教格鲁派学者,即克主杰·格列伯桑)说:“释量论第一品有法的自注,后三品天慧及释迦慧虽皆著有注释(法称、天慧、释迦慧皆印度佛教学者),但大多数人以天慧的注释为主。
由于这两种注释,在个别词句上所表现的主张稍有不同,后之师长们乃说他们之间在见解上有分歧。
总之,关于量学(因明学)论著,很多已翻译成藏文,在奈唐(西藏日喀则地区一印经院)版论藏(佛教三藏教典之一)中,从契经(佛教三藏教典之首部,叫经藏)卷帙中之ce部至re部中间,共有二十一函。
在西藏也有大学者的著述,如大学者萨班著的《量理藏论》、《词句藏》、《善说藏(善说,有人译作“格言”)》,三部中之第一部《量理藏(藏意为宝藏)论》及布敦著的《量学词句明显注》,宗喀巴法王虽没有正式的因明著作,但于法苑僧众集会辩论时,有讲授因明学记录。贾曹·达玛仁钦著有《释量论解脱道明显疏》及解释《定量论》和《正理滴论》的宝藏,克主杰著有《消除对七论愚昧注》及《量理海论》,格登珠巴法王著有《量理庄严论》及《四品广注》等。
虽有这许多因明学大论著,但难理解,故于桑普寺等大法苑,堪布·恰巴曲森等结合经部师(印度小乘佛教的一派)辩论之风,创立了摄类辩论轨范,其内容概括为十八类:
谓红白颜色质法与体法二类,相违与不相违,总与别二类。相属与不相属,异与非异二类,随因后遍与遣遍,因与果二类,前严、中严、后严之性相与所表二类,(在此,北京版本有,多因多后陈互破二类,直违、间违、平遍二类,是、非、否定是,否定非二类。)证(见或了解)有、证无、证常、证物二类。
从斑钦·确拉为色算起的打仓·绕朵寺的第十四代师长——澎波地方的赛康巴·当曲朗杰,为憎波·阿旺程烈伦珠在法苑僧众集会时所讲授迄今称为“僧波度扎”之摄类辩论类分为二十一类。
其中包括启蒙摄类辩论十二类。
辩红白颜色,成事,认识体,否定是,否定非,及其附属是与非,小因果,总与别,质与体,相违与相属,证有与证无、及其附属中层之性相与所表,因果轮。
加中等根智者所学摄义辩论四类。
随因后遍与遣遍、及其附属析破析立,第六啭声算法、及其附属一切摄类辩论普遍适用答辩次序,遮依(事)算法,叙述提问。
再加上等根智者所学摄类辩论五类。
叙述应成论式,排他,排入,立入,境与有境,所表结合 (法)、因结合(立论式)。
最后加上面列举的四类附属,大质体,大相违与相属,大应成论式等七类,即构成摄类辩论二十八类。
上述这些,如同打开因明学宝库大门的钥匙,特别是因明学与心理学,乃释量论的核心。
概括因明学内容,如陈那论师所著《因明入正理门论》中说:“现量与比量,及似唯自悟;能立与能破,及似唯悟他”。
这段引文中,叙述所辨析的八句义:真现量及似现量,真比量及似比量;真能立及似能立;真能破及似能破。前面四种属于认识范围,后面四种为能诠语言范围。
比量,谓依自己的(能依)完备三相的因,对自己所比度的隐秘事物进行比度。从言诠分为:为自比量,为他比量二种。
为自比量,比量,比度量(推理准则)皆为同义词。又分为:实物力比度量,世许比度量,信仰比度量三种。(生起)比度量的因(素),谓持因心,即掌握因明理则的思维。也有人主张有同时记忆三相之心。这又分为:衡量宗法,衡量周遍二种。这两种又各有量和已决智(判断识)二种。比度量的能依因明论式之因,理由、逻辑为同义词。成立彼(宗体)的因与成立彼 (宗体)的逻辑亦为同义词。此分为真因与似因二种。
完备三相或者是三相,为真因的性相(定义)。所谓三相,谓宗法,随因后遍(同品定有性),遣遍(异品遍无性)。成立彼之法及有法之集合义(宗体:包括宗上的前陈有法及后陈能别,这两个部分都叫宗依),既是成立彼(宗体)之随因所比度事,又是成立彼之宗法及成立彼之所立,成立彼之宗(相当于提出的命题)。(唐玄奘译《因明入正理论》中说:“因有三相,何等为三?谓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云何名为同品、异品?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成立彼之法与所成立之法为同义词。随因所比度之事,所谓宗法一词的宗,诤事,比度之事,欲知有法等皆为同义词。
成立彼(宗体)之能立法,宗之法,逻辑,因,理由等皆为同义词。例如以声音有法,无常者(意为非永恒不变)。所作性 (意为由所造作而成)故(这个立论公式)为例,声音,是成立彼(宗体)的有法,所谓有法的法字,系指因与法二者,由于具备此二者,所以叫做有法。声音无常,是成立彼之所成宗体;无常,是成立彼之所成法(性质);所作,是成立彼之因(理由)。
就一般说,所谓宗,乃通指:欲知有法,分所成之法,以及此二者的集合义。
于成立彼之欲知有法,由比度量认定唯与建立论式相符,即宗法的性相(意为定义)。
由比度量认定唯于成立彼(宗体)之同品上(品者类也,谓以同类物体作譬喻,又叫同法喻)一定具有,是随因后遍(同品定有性)的性相。
由比度量认定唯于异品(以异类物体作譬喻,又叫异法喻)上遍无,是随因遣遍的性相(异品遍无性)。
同品与异品二者中的异品,又分为:成立彼之虚无异品,其他异品,对立矛盾异品等三种。
周遍(意为遍及)。又分为:随因后遍(同品定有性),随因遣遍(异品遍无性)正遍,遣遍等。
另外还有:违遍(意为矛盾遍及)。下遍(意为宗的后陈或后件下遍于因)的名称。
真能立语,分为:顺法结合之真能立语(意为因于后陈顺而结合之),不顺法结合之真能立语(意为因于后陈逆而结合之)二种。前者的论式:凡(是)所作,遍为(皆是)无常。譬如瓶子。声音亦(也是)所作也。(这种论式,靠语言表达其结构形式)。次者不顺法结合的真成立语(论式):凡(是)常者(意为永恒不变者),遍(皆)非所作,譬如无为(意为非所造作)虚空,声音者所作也。
这两种又各有:宗法先行,周遍先行二种。前者一例如:声音也是所作(性),凡是所作,遍为无常,譬如瓶子。二、周遍先行,例如:凡是所作,遍为无常,譬如瓶子,声音亦所作也。
后者,不顺法结合之真能立语,亦有宗法先行,周遍先行二种:一例:声音者所作也,凡非无常,皆非所作,譬如无为虚空。二例:凡非无常,皆非所作,譬如无为虚空,声音者所作也。
关于能立语,须具五个支分(部分),唯识家(大乘佛教的一派)虽不承认,但有些中观家(大乘佛教的一派)则许之,声无常名立宗;所作性故名宗法;凡是所作,皆是无常,譬如瓶子名周遍关系;譬如瓶子是所作,声音也是所作,名近返比度(推理);因此,所谓声音是无常名结论(归纳)。此等即名具备五个支分。
设若未建立真能立语,如立“凡是所作,皆是无常,同喻如瓶子”这个论式的遍及关系之前,必须练习的真能立语之理路,即能破或应成论式。这又分为射理由与不射理由两种应成论式。
射理由又分为:反击射自理与射他理两种。
相应结果判断其余叫似能破。判断其余的射理,例如:“一切居民都必须给国王缴纳差税,而这户人家怎么可以不缴纳呢?”这是以普遍性道理,对个别不遍及的分析法。
所谓真能破,即针对本人系已成为真应成论式的论敌,但由于本人不能答中合乎意义之应成语,这就叫做真应成论式或真能破。
这又分为:射理由的真应成论式,不射理由的真应成论式二种。针对能射三相的应成语,是前者的定义,针对不能射三相的真应成语,是后者的定义。
所谓射理由,例如:声音有法,应(该)非(是)所作,因为是常,所谓不射理由,例如:声音有法,应是无常,是所作故。
那么,例如“声音有法,是无常,所作性故。”
这个论式,是真因(或正确因)的真因结合语,或真结合语,究竟归纳于辨析八句义中之哪句呢?谓归纳于生起比量的能依或真能立语中,于《释量论》中,又于何处叙述呢?谓于第一品中的为自比量或生起比量的能依时讲述。
其生起的次序又怎样决定呢?谓对论故(原意为所化导对象或立论的对象)相续(意为人的思维活动或心流)中,固执于一边(一方面)的邪见(意为邪恶见解或错误认识),用建立能破或应成论式给予驳斥,使其生起疑惑,接着用建立能立语论式,使其断疑之后,以便对具备三相的因明论式(逻辑形式)生起理解。
其理解生起的规律:就以“所作”为因,成立“声音无常”论式为例,“衡量声音”属“所作”的持(意为掌握)因(意为因所具备的三个方面)的心(意为思维),系现量、比量、分别 意(伺察识)之任何一种,继而,衡量“凡是所作,皆是无常”的现量、比量、分别意三个中的任何一种,当于成立“声音是无常”的真正敌方心流中生起的时候,随之对这种论敌立:“声音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敌”。这个真结合语。从而,依靠对“声音是所作,凡是所作皆是无常”的关系,作循环不断地记忆的念识(意为记忆),即生起证(意为了解、理解)“声音是无常”的比量(意为比度准则、理性认识)。凡是比量,皆是分别(意为对事物分析的认识)。凡是这个(指分别),则必须是可以记取融合语表与意义执著(意为贪恋心或认识)心,这又靠立因明论式之力消除增益(意为非有而增加益之为有)执,从此所生起的第二刹那(瞬间)则非比量,遂变为断除疑惑的己决智(认识)。
关于成立“声音是无常”之真结合语,其中“所作”完备三相的规律:谓于诤事上,了解所成立法的诤事上所具有的宗法,于彼所立法既具同品(意为同类事物)之随因后遍(同品定有),于异品(意为不同类事物)上不具有的随因遣遍(异品遍无)。三相即如此分辨,(三相,又叫因三相、三支,意为立论式的三个方面,今可理解为三个因素)。
由量识认定彼声音,既是由所作因成立声音无常无过的欲知(了解)有法。由于尔与声音互异规律、于声音上,与立论式理则相符,而且一定具有,是成立声音无常三支中的宗法性相(定义)。
由尔之因、成立声音无常、有具备因与法(所成立法)二者之真同(法)喻、尔又与无常相联系,由量识认定尔唯于成立声无常之相顺方面(同品)的事物上具有,是成立尔声音无常随因后遍(同品定有)的性相(定义)。
由尔之因、成立声音无常、有具备因与法二者之真同法喻、尔又与无常相联系、由量识认定尔唯于成立声无常的不顺部分(异品事物)上遍无(异品遍无),是成立声音无常随因遣遍的定义。
其相事(事例)“所作”,即前述彼彼(成立声无常)的三相。
复次,同品、异品又是怎样的呢?一般说来,没有异品,因为凡是无我皆是同品。因为无为(无有生灭,不可变异,亦无作用,不能表示。)即成立补特伽罗(泛指一切有生命的,在这里,具体指人。),无我(人们所说的我,往往指人的躯体),细分之,所谓我,乃五蕴的集合体,今说无我,主要说明把五蕴(色、受、想、行、识)分散之后,我无依附,所以说,我与五蕴是异是一皆不可捉摸,从这个意义上说无我)的同品。
由“所作”因成立声音无常的同品,为一切物,它的虚无异品,如兔儿的角,相违(矛盾)异品如常(永恒);其他异品,如所知(事物)。
凡以“所作”因,成立“声音无常”的三相,皆与“所作”为一。因此,凡成立彼之宗法,随因后遍与遣遍的任何一种,皆应与“所作”为一。
以“所作”因成立《声无常》的直接所成立法为“无常”、其间接所成立法为“非是无常的否定”。
成立彼之所成(意为立论式所成立的事理)有五部分:谓声无常,声音无常集合体,声音与无常的相符事,能别声音的无常,能别无常的声音。这五部分的每一部分,都可以作为以“所作”因成立“声音无常”的真所成立(宗体)。
一般说来,凡是无我都是所成立,因为凡是“无我”、并将尔作为“所成立”之后,皆有将尔成立为“无我”的理由或真因。
作为所成立法,即所成立法的定义,作为彼之“直接所成立法”。即直接所成立法的定义,作为彼之间接所成立法,即间接所成立法的定义。
真(正确)因(所立因明论式),共分为六类:
第一类、从自性(性质)方面分为:一、真果因;二、真自性因;三、真未缘到因。
第二类、从所成立法方面分为:一、真(成)立因;二、真遮止因。
第三类、从成立法方面分为:一、成立意义的真因;二、成立名言的真因。
第四类、从所成宗体方面分为:一、物力真因;二、信仰真因;三、世许真因。
第五类、从遍于同品方面分为:一、同品遍转的真因;二、同品有非有的真因。
第六类、从立敌方面分为:一、为自时的真因;二、为他时的真因。
因明学理论中的一切真因,没有不归纳于这六类中的。
似因(意为建立因明论式时,在三支上有缺支情形造成过失的因)分为:一、相违因(谓此“能立之因”与彼“所立之宗”相违反、意为相矛盾);二、不定因(意为所立论式的因于后陈法上表现不肯定的倾向);三、不成因(意为所立论式的因不能成立宗体)。
一、相违因分为:1.法自性相违因;2.法差别相违因;3.有法自性相违因;4.有法差别相违因。(唐玄奘译为:相违有四:谓法自相相违因,法差别相违因,有法自相相违因,有法差别相违因等。)
二、不定因分为:1.不共不定因,2.共不定因。
2.共不定因分为:①正不定因。②正确具余因。③相违具余因。④不属于正与具余任何一种之不定因等。
(唐玄奘译为: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四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五俱品一分转,六相违决定。)
三、不成因分为:①观待意义不成因。②观待心认识不成因,③观待敌方不成因。
其中①观待意义不成因有七种。②观待心不成因有四种。
(唐玄奘译为:不成有四:一两俱不成,二随一不成。三犹豫不成,四所依不成。)
由上所述,摄尽一切似因的分法。
(关于似因,在此叙述得太简单,有些名词与《因明入正理论》的两种藏文译本都对不起来。同时,每个似因,都未例举相应的论式加以说明,只有参考其它的文献方能说明问题,为照顾原著叙述体系,不在此作具体引证。)
第一类、从自性方面分出的一、真果因又分为五种,逐次举例:
1.成立直接因果关系的真因,有烟的山上(有法)有火,因为有烟。
2.成立因先行的真果因:天空的缕缕青烟(有法),其因火已先行(意为火已先燃)。因为是烟。
3、成立总因(一般的因)与成立自体(个别的)因二者:五近取蕴(有法),具有自因(意为产生自身的因素),因为有时产生。
这个论式中所说的因素,包括近取及俱生两种,因为这两种都成立一般的因素,所以叫做成立总因。
4.成立差别因(不同的因素)的真果因:见青色根识(有法),具有自己所缘(所见)因素,因为是设若没有自身的所缘因素即不能生起之物。
5.于物后推察因源的真果因:在这儿,虽曾说“如口内糖块”立论式。因为不好懂。所以按照原论式的立法建立论式:有烟的山上(有法),火有产生改变燃料(烧柴)的力量,因为有烟。
二、从自性方面分出的真自性因又分为:1.观待差别的真因,2.净除差别的真因。
1.观待差别的真因又分为:①直接射自之差别法,②间接射差射法。
①直接射自之差别法例如:海螺声(有法),是无常,因为是勤劳所发。从这个论式说,凡是“有为”,皆为勤劳所发或非勤劳所发,由人为的勤劳差别直接射于法(即后陈法)。
②间接射差别法例如:声音(有法),是无常,因为是所作,这个论式中的“所作”,间接说出作者。
2.净除差别的真因,例如:声音有法,是无常,因为是物。 (这个论式的因“物”,排除了与后陈法“无常”的差别。)
三、从自性方面分出的未缘(意为缘虑,见、察觉)到真因又分为:1.未见故未缘到的真因,2.虽可见而未缘到的真因。
1、未见故未缘到的真因分为三种。
举例。
在前面这个地方(有法),不明了鬼魅的补特伽罗(人)的心流中没有肯定鬼魅符合事实的判断识,因为在不明了鬼魅补特伽罗的心流中没有缘鬼魅的量识。
不明了的事:①受时间限制不明了;②受地方限制不明了;③受下界(佛家说世间分为:欲界、色界、无色界,对无色界言,欲界、色界为下界。)对上界未见的界域限制不明了;④受业力(命运力量)限制未见之命运不明了。
在此中就后一种说:不明了鬼魅的补特伽罗。是没有理由立宗(意为提出命题)说“有鬼魅”的,因为在不明了鬼魅的补特伽罗的心流中,没有肯定鬼魅符合事实的判断识,这是因为在不明了鬼魅的补特伽罗心流中的量识未缘到它有肯定鬼魅符合事实的判断识,这叫做自性未缘到真因。这个之所以名为“自性未缘到”真因,是因为他没有符合事实的判断识,及未由量识缘到符合事实的判断识,这两个是同一自性或体性。
2、虽可见而未缘到的真因又分为:①可见而未缘到相属关系;②可见而未缘到矛盾关系。
①分为:因未缘到,能遍未缘到,自性未缘到,亲果未缘到等四种。
②分为:缘到自性矛盾,缘到矛盾果,缘到能避矛盾,缘到因矛盾,缘到与因矛盾的果,缘到果矛盾等六种。
虽可见而未缘到的真因,前后共计有十种,有将其分为十六种等的说法,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这是贾曹·克珠、杰瓦·格敦珠,章嘉等的主张。
①可见而未缘到相属关系的四个论式举行如下:
可见面因未缘到的真因明论式例如:夜间的大海(有法),没有烟,因为没有火。
可见而能遍未缘到的真因明论式例如:树木未被量识缘到的峥嵘悬崖上面(有法),没有矮松,因为没有树。
可见而自性未缘到的真因明论式例如:瓶子未被量识缘到的地方(有法),没有瓶子,因为瓶子未被量识缘到。
可见而亲果未缘到的真因明论式例如:烟已消逝的墙周围 (有法),没有(产生)烟的亲因,因为没有亲果烟。
以上四个论式中的前后两个,属未缘到从生的关系,中间两个,属未缘到同体(同一性)的关系。
②可见但未缘到不同时存在相互矛盾的真因论式有六种:
缘到自性矛盾的真因明论式例如:由强烈火力普蔽的东面物体(有法),没有寒冷感触继续存在,因为是由强烈火力普蔽之物。这个论式的诤事用了“东面物体”,没有把“东面”用在因上,所以成为真因。
缘到矛盾果的真因明论式例如:由浓烟上冲普蔽的东面地方 (有法),没有寒冷感觉继续存在,因为是由浓烟上冲普蔽之物,这个论式说明缘到与寒冷感触矛盾的结果浓烟上冲。
缘到能遍矛盾真因明论式例如,由强烈火力普蔽的东面地方 (有法),不继续产生雪的感触,因为是由强烈火力普蔽的物体。这个论式说明:由于雪的感触属于冷触的个别部分或所遍范畴,此未缘到的真因明论式,由于能遍的强烈火力与普蔽的物体适相矛盾。
缘到因矛盾的真因明论式例如:由强烈火力普蔽的东面物体 (有法),不继续存在寒冷的结果寒毛竖起,因为是由强烈火力普蔽的物体。这个论式系由于未缘到寒冷的感触,其结果乃未缘到身上的寒毛竖起。
缘到与因矛盾结果的真因明论式例如:由浓烟上冲普蔽的东面地方(有法),不继续存在寒冷的结果寒毛竖起,由于是浓烟上冲普蔽的物体,这个论式,是缘到寒冷的结果寒毛竖起的因与果适相矛盾。
缘到果矛盾真因明论式例如:由浓烟上冲普蔽的东面地方,寒冷的结果寒毛竖起的冷因之力非无质碍,因为是浓烟上冲普蔽的物体。
以上六个例子,是根据不同时存在的矛盾所建立的真因明论式。
附带讲述由于互相排除矛盾所建立的真因明论式例如:前面有角的毛驴(有法),不是马,因为有角。这又分为两种:
否定肯定需要观待例如:有漏的五取蕴(有法),自形成时起即肯定是变异(迁)的,因为自身的变异无须有待于自身以外后来产生的其它因素。
否定观待需要肯定例如:白的衣服(有法),自缝成时起尚未肯定其有颜色,因为它要变成有颜色的,还必须有待于后来自身以外的因素。
关于《释量论》中所立诸因明论式,其意义归纳起来已如上述,但与中观论著的结合规律又怎样的呢?
关于抉择中观见解的规律,没有由五大因明论式所归纳不尽的。所谓五大因明论式:
1.分析原因金刚摧毁因明论式例如:一切物体(有法),没有谛实生起的,因为不从自、他、俱(自他两者)、无因生起,或者说“不从四边生起”。
2、分析数目否定有无生因明论式例如:一切物体(有法), 无谛实(意为绝对实在),因为在自身的因位时不从有、无、俱 (有无两者)、俱非(非有无)生起。
这两个因明论式,属于因未见而未缘到相属关系因的真因明论式。
3、分析结果否定由四句生的因明论式例如:物体(有法), 无实,因为于真一因不生一果也不生多果;多因不生一果也不生多果。
这个因明论式,属于未缘到亲果的真因明论式。
4、分析诸法自性离一与多的因明论式例如:物体(有法),无谛实,因为无谛实的一与多之任何一种。
这个离一与多的因明论式,属于未缘到能遍的真因明论式。
5.理性之王缘起因明论式例如:一切物体(有法),没有谛实,因为是缘起。
这个因明论式,中观宗之应成派与自续派虽皆承认,但中观宗之应成派所不共的因明论式例如:物体(有法),非自性所成,因为是缘起。
这个因明论式,由于与自身所否定者互相排除矛盾,所以属于互相排除矛盾之缘到矛盾真因。
由前面四大因明论式,只能消除真敌论者心流堕常(永恒) 边之执著,不能直接消除堕断边之执著。但由理性之王缘起因明论式,却能直接消除堕入常与断之二边,所以叫做理性之王。
设若懂了这些论式的规律,中观学家和因明学家都将有雄狮般的威力,断除漂流轮回的根子——我执。
关于真因明论式从自性方面分出部分已经讲完。
第二类,从所成立法方面分为:一、真遮止因,二、真成立因论式,真遮止因与真未缘到因为同义词。成立彼之真遮止因与成立彼之真能成立因虽互相矛盾,但真遮止因与真能成立因却不矛盾,因为论式中的“所作”因,既是成立声音非永恒的真遮止因,同时又是成立声音是无常的真能成立因。凡是成立彼之真能立因,则应为真果因与真自性因的任何一种。
第三类、从成立法方面分为:一、成立意义;二、成立名言;三、成立单一意义;四、成立单一名言;五、意义名言俱成立。
第四类、从所成(宗体)方面分为:一、抉择稍微隐秘的所知事理,乃用物力推理。例如:声音(有法)、无常、因为是所作。
二、抉择极隐秘的所知事理,立因明论式:布施造福、守法安乐等教诲(有法)。其所诠述的意义之所以是非欺骗的,因为它是经过三种辨析订正的教诲,这又叫信仰的真因明论式。
三、怀兔(有兔、有法),之所以可用“月亮”这个名言表达,因为它存在于所分别的对象上。因此,凡是成事皆可安月亮的名称,但在世间上却存在着对这个名称共许与不共许两种情况,对共许的人们来说,靠通行的语言或名称,就能够推测其意义,所以叫做“世许”的真因明论式。
第五类、从遍于同品方面分为:一同品遍转,二、同品有非有。
一、例如:声音(有法),无常,所作性故。
二、例如:声音(有法),无常者,因为是所作的个别。
第六类、从立敌方面分为。
一、为自时的真因明论式,当无立因明论式的真正对象时,中观应成派自己对自己立论式:禾苗(有法),非由自性长成,因为是缘起故,通过立这个论式新证悟空性。
二、为他时的真因明论式对象,如果是刚刚证悟空性的人,即立上述因明论式。
即使没有因的过失,宗的过失,喻的过失,但在结合上尚构成一个似循环论式,即被认为在因、喻、宗三件上面存在过失。
关于以“所作”因成立“声音无常”的正确结合论式上,必须具备宗、因、喻三方面的优点。凡标准成事,都是因、喻、宗三件,也具备其优点。
当进行因明论式辩论时,必须做到以下的程序。
由强烈火力普蔽的物体(有法),应(该)不是由彼普蔽的物体,因为尚继续存在着寒冷的感触。以这个应成论式作为有法 (命题),你应(该)是与自性矛盾缘自性的应成论式,因为由尔所射的“由强烈火力普蔽的那个物体”,在由强烈火力普蔽的东面物体上面,系成立不继续存在着寒冷感触、缘与自性矛盾的自身心流的应成论式之一,因为你是与自性矛盾缘自性的应成论式。前段如果不能成立(前段指“要成立不继续……论式之一),则说应该是那样,因为在由强烈火力普蔽的东面物体上,为了了解成立寒冷感触不继续存在作为被排除事物之列(原意为被遮止的事物),所以首先应了解:寒冷感触继续存在,其次它的自性凉的感触继续存在,再其次是由与它相矛盾的强烈热度并炽燃之力普蔽的物体,最后是由它的自性强烈火力普蔽的物体。(由上述立应成论式中的推理层次)所以说:由强烈火力普蔽的物体,乃为成立“在由强烈火力普蔽的东面物体上,寒冷感触不继续存在的真因明论式。 以上是仲钦·阿旺达杰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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