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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扔乞获刑”是一个必要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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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伍里川
来源: 江南时报   2008年04月01日 17:47

    这个开端的出现,无论如何都是必要的,也是正义的,对于弱者,起码都是一个好消息。
   
3月2日新京报报道说,去年6月29日,陕西省宁陕县一民政干部为迎接上级检查,雇人将一名重病乞丐拉到邻县柞水县遗弃。商洛市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原广货街镇民政干部谌太林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消息甫出来后,网友热评,不少网友认为,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或过失杀人罪来定罪。而这种争论,从去年该事件被批露始,法学界也同样争议未决。一面是一般罪过,一面是十恶不赦的“杀人”之罪,两厢议论,到了如此激烈的程度,表明了整起事件,在前前后后中极受关注。
   
其实抛开具体的法律技术上的争端而言,这起案件的审判具有典型意义。因为按照事件发生以来的一系列报道,它并不是一个具有非常曲折性的个案, 例如2007年12月14日法制周报报道说,“邻县的民政部门晚上悄悄地开车将这些人‘扔’过来。对付这些人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再将他们‘扔’回去或者‘扔’到其他邻县”——如此,这样的专门审判就成为对一种普遍的甚至已经到了熟视无睹程度的恶行的宣战。诚然,即使是按照公平性而言,在多起类似的事件中,一些干部的表现和谌太林的“扔乞”水平或有一拼,只是或许由于被扔的乞丐没有死亡,而没有引起“谌太林案”般的动静罢了,但是必须明确,这类行为的犯罪性质相同。
   
应当注意到,“谌太林案”的审判结果公布后,也有不少人为谌太林“叫屈”,一来谌太林只是一般的干部,他应当是被授意的,那么授意者的行为当为何罪,二来既然这是一种普遍现象,那么只有谌太林一个人受到惩罚,是不是不公正?这种观点,又以后一者最有代表性。
   
然而,尽管我们深知,这种非常普遍的现象非常令人担忧,但是法律永远不能惩治“现象”,法律只能这样按照逻辑,按照程式,按照条款,对个案中的当事者“动手”,否则不是空谈就是乱来。从这个意义上讲,谌太林成为“扔乞现象”受到法律审判的第一人,是一个真正公平的开端,是法律真正对一个早该解决的“现象困境”问题真正进行介入的开端。这个开端的出现,无论如何都是必要的,也是正义的,对于弱者,起码是一个好消息。虽然在法律的技术环节上,仍然存有商榷的空间,但是春风已启,还怕遗憾吗?
   
即便真是“判少了”,也未必是公众最担忧的,当“扔人”成为官场某个部位上的公开秘密,而这种秘密到了最后连平民百姓都习以为常,这才是最令人恐惧的事情。
   
不要轻估谌太林获刑2年。当法律——而不是行政的手段——积极地对社会救助乃至行政范畴内的涉罪行为“开刀”,或言“破冰”,一切的跟进追问才有意义,这些追问理当包括:还应当追责哪些人?还应当在哪些环节进行弥补?……(编辑 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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