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声明
新闻 | 政策 | 经济 | 科技 | 教育 | 文学 | 宗教 | 哲学 | 医药 | 历史 | 地理 | 概况
音乐 | 视频 | 图库 | 人物 | 风俗 | 艺术 | 史诗 | 环保 | 旅游 | 考古 | 专题 | 库吧
 
 
 您的位置: 政策>>政策解读 返回 打印 关闭 纠错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
【字体:  】【颜色: 绿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作者: 王复莲
来源: 中国藏族网通   2008年02月29日 11:01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解读
  
本法是第一次用法律形式将非全日制用工确定。明确了因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劳动关系为合法的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具有合法的地位,依法享有劳动权益;其次是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有明确的权利,包括取得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工资、结算工资的周期以及劳动法中有关劳动权益的规定,如劳动保护等;再次是确认了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性质,因此发生争议时形成的是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非全日制工作形式多样,包括家庭和个人雇工中的“小时工”,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家庭和个人雇用的“小时工”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在同一单位中,如果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但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将构成一般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果劳动者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过了四小时,即使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也将构成一般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这里的工作时间应理解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偶尔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凡超出约定工作时间以外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 (编辑 明珠)

 资料检索
热 点 图 片
回顶部 返回 打印 关闭 纠错
  相 关 链 接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2008-02-29 星期五]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2008-02-27 星期三]
 解读《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02-27 星期三]
 解读08年中央一号文件:强农业基础 促城乡统筹.....[2008-02-27 星期三]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2008-02-26 星期二]
 解读:劳动合同,不得不重提的话题.....[2008-02-26 星期二]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不是“白干期”.....[2008-02-26 星期二]
 毛占彪就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答记者问
.....[2008-02-26 星期二]
中国藏族网通简介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投稿邮箱 | Copyright © 2006 tibet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藏族网通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制作单位:中国藏族网通 青ICP证01042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