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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王复莲 |
来源: 中国藏族网通 2008年02月27日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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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解读
本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即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另外,还有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性规定,即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本条在适用中要注意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派遣单位应当将派遣协议中与劳动者有关的内容全部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第二,派遣单位必须将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全部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有些行业,如有些保安公司克扣保安员劳动报酬的行为将受到处罚。第三,不论是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不得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编辑 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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