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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有保障—解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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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廷锋
来源: 中国藏族网通   2008年01月25日 10:34

  自实行房改以来,尤其是2005年,西宁市完善了住房维修基金的相关制度。至今,专项管理的维修基金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尤其是使用维修基金维修,极大地改善旧有公房居住条件。如今,国家对物业服务、业主管理有了更具体的规范,今年2月1日起,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正式实施,同时,1998年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废止。新《办法》更加明确了相关权利、义务,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新《办法》将有效防范相关纠纷,充分发挥业主大会的作用。根据本地实际,我省有关部门将制定新《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便尽快落实施行。
  
新《办法》进一步加大了管理力度,条例得到了细化,可操作性更强,与旧《办法》相比,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维修基金”变脸“维修资金”
  
新《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旧《办法》第四条规定,凡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解读:由“基金”改为“资金”,在概念上实际更准确一些。一般而言,基金不能使用本金,只能使用增值部分;而资金不但可以动用本金,也可以动用所产生的增值收益,而且可以再次收取,以满足房屋维修之用。
  
-由“房款”变为“建安费”
  
新《办法》第7条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缴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是当地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至8%;旧《办法》规定,房屋维修资金是根据多层房屋按购房款的2%、高层按购房款的3%来缴存,西安也照此办法执行。
  
解读:这体现了一种更科学的公平性,不再因为房价的高低不同而出现了同一楼上的住户所缴维修资金不同的非正常现象。
  
-有利于业主大会发挥作用
  
新《办法》中,从交付到法律责任,都有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明确规定。如第三章第23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还有,条款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监管责任。
  
解读:对于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代表业主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非常重要的责任,业主大会只有真正发挥其作用,才能实现业主的共同意愿,保障业主的权益。这些规定,有助于民主、公正,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发挥作用、履行职责提供依据。(编辑 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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