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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芦舜 |
来源: 中国藏族网通 2007年12月07日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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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宋女士打广告对外出租房屋。不久,有一男子来询问看房,双方很快签约成交。这名男子租住了宋女士的房子,一直比较安静,也能及时交付租金,这让宋女士很放心。有一天,公安执法人员突然来找她,事情出在租房男子身上。原来,这名男子一直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正在缉拿他。公安人员告诉宋女士,她对外租房没有登记备案,在遇到刑事犯罪等重大事情时,也将承担相关处罚。
不知情就把房屋租给犯罪嫌疑人,宋女士受了牵连。据了解,近年来,西宁市暂住人口参与刑事犯罪活动的现象逐年增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租住的房屋从事制贩假证、制造伪劣商品等违法活动。而作为房主,在他人租赁房屋的时候,须查看其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防止国家税费流失和防止当事人非法出租房屋,另一个目的则是向社会公示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易(包括出租)或设定物权,以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在西宁市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需提交的资料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一份,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交土地使用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一份,并签字盖章;双方出示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租赁登记表;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交纳相关费用即可办理。(编辑 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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