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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张廷锋 |
来源: 2007年11月23日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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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施行。这部历时14年,前后8次审议的法律,跟每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就拿个人住房来说,不动产在私人物权中占有重要成分,因此,对于不动产归属权的登记方面,《物权法》给予了明确规范。
西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的有关人员介绍,市民需要用好《物权法》,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就产权登记讲,《物权法》规定了“登记生效制度”,也就是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物权。如,市民张先生夫妇在西宁市城西区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种种原因,这套由夫妻出资的房屋,产权人登记是未成年孩子一人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人该如何确定呢?《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登记才有物权,不登记没有物权,而且,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物权。像张先生这套住房,虽然出资人不是孩子,但登记的是孩子的名字,孩子就是房子的唯一所有权(物权)人,张先生夫妇不是权利人,也不是共有权利人。
有一种例外情形,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购买的不动产,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只要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特别约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为,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特别规定。(编辑 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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