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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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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利锋
来源: 中国藏族网通   2007年09月20日 10:21

 在9月18日召开的青海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上,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亮相。由于《暂行办法》明确通过“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前所未有地彰显了政府在解决群众住房难方面的职责,充满新意,关乎民生,因此《暂行办法》刚一浮出水面,就格外抢人眼球,受人关注。青海省建设厅副厅长李群针对《暂行办法》的制定过程、主要条款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读。
   
起草背景——4.65万户低保家庭人均住房不足10平方米
   
据李群介绍,随着青海省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住房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城镇住房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是,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集资建房行为还不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据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2005年对全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的不完全调查,全省当时7.76万户低保家庭中,住房建筑面积人均在10平方米以下的困难低保家庭在4.65万户以上,8平方米以下的(含无房户)有2.35万户以上,分别占低保家庭的59.99%和30.3%。
   
为加快建立青海省住房保障制度,按照政府主导、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循序渐进和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本着从解决住房最困难的低保家庭入手,逐步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过渡的思路,制订了城镇廉租住房《暂行办法》。
   
总则体现——政府负责、应保尽保、按时发放、社会公开
   
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里,首先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州(地、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关系。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对州(地、市)、州对市县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市县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情况,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做出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总则提出了工作原则和工作总体要求,明确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各地应将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全部纳入以廉租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制定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应保尽保。且按照国家要求,2007年年底前,西宁市要将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其他县以上城镇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考虑到我省城镇人口特别是县以下城镇人口较少的实际,《暂行办法》所指的城镇包含了其他建制镇。做到应保尽保的标志,是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在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时间内,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到手。
   
保障对象——低保家庭中无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以下住户
  
《暂行办法》将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定为:低保家庭中住房最困难的无房户和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住户。其中无房户指没有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无自有产权房屋的家庭,现租住公房、借住他人住房或居住临时搭建住房的,均属无自有住房的情况;人均住了多少平方米,也以拥有自有产权的房屋面积数量为准。不能供人居住的附属建筑如层高低于2.4米的煤房,可能在权属登记时有所记注,房屋拆迁时应予补偿,但不参与人均住房面积的统计。
   
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主要方式是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是当前不少省区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但结合我省城镇租赁住房房源较少的实际,要切实解决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就需要有一定比例的实物配租住房。否则住房困难家庭即使拿到了租赁住房补贴,仍长期改善不了住房困难问题。为此,我省确定用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住房保障。
   
保障标准——按每户建筑面积35平方米确定
  
《暂行办法》提出“保障面积标准按每户建筑面积35平方米确定”(相当于套内建筑面积30平方米)。尽管这在全国属于偏低的保障水平,但有利于全面、迅速启动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对租赁住房的低保家庭,按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已有产权住房面积的差额乘以市场平均租金,给予全额补贴;实物配租的租金,在保障面积范围之内的予以免收,超出保障面积按市场价收取租金。尽可能地照顾低保困难家庭。
   
两点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对市场租金的提法,在发补贴时考虑低保家庭领取住房补贴后很难确定到哪去租赁住房,故这时的租金补贴应按当地当时的市场平均租金计算;实物配租超面积部分住户应缴纳的租金,由于其住房地段已确定,故按该地段的市场租金水平收取更为合理。二是《暂行办法》本着“格外关注、多加留意、不能亏待”的原则,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孤、老、病、残等低保家庭提出可适当减免租金,这里也包括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来源(三无人员)的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暂行办法》提出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也可适当集中建设,其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各地实际操作中要大、中、小户型合理搭配,按低保家庭的实际人口以中、小户型为主。
   
考虑实物配租的需要,《暂行办法》规定各地“应根据当地住房租赁市场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实物配租比例”。同时规定“各地每年新建和政府出资收购的廉租住房面积,一般不低于当地当年新建住宅总量的3%”。这个比例对绝大多数城镇来说是一个不高的要求,尤其在起步阶段应当确保完成。
   
建廉租房——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廉租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优先供应、单独列出;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给予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第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只要是确实作为社会廉租住房供应的,在改建旧住宅(区)和城中村房屋时也适用。
   
资金来源——省政府对廉租房建设和租赁住房补贴给予70%补助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暂行办法》强调了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为第一顺序之后,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以及土地净收益的10%以上,全部作为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财政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实行省、州(地、市)、县三级政府共同负担、纳入预算、专户管理。明确省人民政府对各地城镇廉租房建设和租赁住房补贴给予70%的补助资金。各地从公积金和土地收益中提取的资金也算地方筹措的资金。在计算实物配租建设资金时,为便于操作,廉租房每平方米造价全省一律定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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