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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地役权、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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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西藏日报   2007年04月02日 11:02

 生活解释: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这就说明,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理论解释: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生活解释: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理论解释: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编辑:角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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