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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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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西藏日报   2007年04月02日 11:01

 生活解释: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 “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
 理论解释: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质权与抵押权的不同在于前者是转移动产的占有,而后者则是不转移动产的占有。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前者是有形的,后者是无形的。
 生活解释:农民甲到期没有履行对农民乙的债务,乙就留置了甲与债务有关的农用车一辆,但是甲还在这辆车上设立了抵押权或者质权,如果各个权利人均对此车行使自己的权利,谁应该首先得到补偿呢?应该是设立了留置权的乙。  
 理论解释: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编辑:角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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