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声明
新闻 | 政策 | 经济 | 科技 | 教育 | 文学 | 宗教 | 哲学 | 医药 | 历史 | 地理 | 概况
音乐 | 视频 | 图库 | 人物 | 风俗 | 艺术 | 史诗 | 环保 | 旅游 | 考古 | 专题 | 库吧
 
 
 您的位置: 政策>>法律园地 返回 打印 关闭 纠错
登记机构出错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4)
【字体:  】【颜色: 绿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作者:
来源: 西藏日报    2007年03月30日 16:56

 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解析:生活中,经常发生登记错误的情形。这时,登记机关应否承担责任,是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这次通过的 物权法明确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种情况下登记机关承担责任的条件,仍然可能会存在争议。
  例如,登记错误并非由于登记机关的过错造成,或者说,登记人提供的虚假材料,登记机关尽管非常谨慎也无法查明,这时,登记机关是否仍应承担责任,可能会有争议。这是因为,我国民法确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般都要求当事人具有过错。如果不区分任何情况,都要求登记机关对任何错误都一概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关的责任就会过重。这样会造成登记机关加大审查范围,加重登记成本,也会使登记机关延长审查时间,影响登记的效率。(编辑:角巴)  

 资料检索
热 点 图 片
回顶部 返回 打印 关闭 纠错
  相 关 链 接
  登记机构出错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4).....[2007-03-30 星期五]
  不动产登记费用按件收取(5).....[2007-03-30 星期五]
  拆迁、征地应当给予足额补偿(6).....[2007-03-30 星期五]
  国家抢险救灾可以征用房屋(7).....[2007-03-30 星期五]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8).....[2007-03-30 星期五]
  财产被毁损,可要求恢复原状(9).....[2007-03-30 星期五]
  邻居枯枝欲坠砸车,车主可诉诸法律(10).....[2007-03-30 星期五]
  物权保护还可以用仲裁解决(11) .....[2007-03-30 星期五]
中国藏族网通简介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投稿邮箱 | Copyright © 2006 tibet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藏族网通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制作单位:中国藏族网通 青ICP证01042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