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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征地应当给予足额补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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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西藏日报   2007年03月30日 16:56

   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解析:拆迁、征地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此次明确规定此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相应的补偿标准也明确,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且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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