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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蕃会盟——吐蕃盟誓的一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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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维强
来源: 西藏文化网   2007年02月04日 14:31

    到囊日松赞时期吐蕃王朝势力渐增,与周边民族尤其是内地有了接触,与他邦民族交往日甚。吐蕃与他邦民族间的关系往往是战争与和平交织在一起,其间唐蕃关系是为典型,当能说明问题,也是史家学者所乐道的。唐王朝与吐蕃的政治关系除时断时续的战争外,还通过和亲、会盟、交聘以及互市等各种不同形式不断发展。其中会盟是吐蕃王朝将盟誓发展到处理与他邦民族间关系的一种手段,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联系形式在唐蕃关系史上无疑占有重要地位,史家多有论著讨论。本文无意再详细讨论,这里只把它作为吐蕃盟誓的一个部分,对其仪式中的动物牺牲做一重点分析。
    关于唐蕃会盟的次数,人们往往综为八次,论述时直接以“八次会(和)盟”而名之者甚多。然近有人提出九次之说。唐蕃会盟历有中宗神龙二年(706)、玄宗开元二年(714)、开元二十年(732)、肃宗宝应元年(762)、永泰元年(765)、代宗大历二年 (767)、德宗建中四年(783)、德宗贞元三年(787)、穆宗长庆元年(821),共九次。其中开元二年(714)之盟,由双方意见未得一致之故而流产,贞元三年之盟以吐蕃劫盟而败。是故迄今所知,唐蕃历史上曾九度会盟,其中两次未果,可见“八次”之说不确。
    吐蕃王朝统治者或戍边大将把盟誓使用到与唐交往中,双方会盟,一般先由吐蕃“请盟”。不管其目的动机如何及作用好坏,但尽可以看出吐蕃人喜以盟誓手段作为军事行动的补充或补救之习。这有其社会与思想的根源。
    举行盟誓伴随着一定的仪式,唐蕃会盟也毫不例外地以一定的仪式而举行。学者们都注意到了其中的动物牺牲问题并几乎一致地认为,献牲是吐蕃人特有的习俗。
    戴密微在讨论821—822年会盟时指出,8世纪后半叶吐蕃政府官员中已有佛教徒,因此讲到会盟仪式之献祭“歃血”时,他说,“这是吐蕃的一种古代仪礼,它与晚期产生的佛教仪礼并存下来了”。流亡藏人夏喀巴谈到唐蕃会盟时,说有杀马、驴、猴等为牲及延请日月星辰为知证的仪式,并承认是藏人习俗。图齐教授持相同的观点。另外,王尧先生也认为“刑牲为盟”符合吐蕃的宗教即苯教的习俗,是吐蕃特有的一套做法。最后,端智嘉、陈庆英也以为吐蕃在立誓时要杀牲献祭,而且是藏族自己的特点。各家之说得出相同结论,甚至说唐朝是“尊重吐蕃的要求”才“采用刑牲的仪礼”的。其实这一点值得商榷。
    我们先来看汉族的习俗。《辞海》“盟”词条下列举了《礼记·曲礼下》及孔颖达的注疏文字:《礼》,“莅牲曰盟”;孔疏:“盟者,杀牲歃血,誓于神也。盟之为法,先凿地为方坎,又取血盛于玉敦,用血为盟书,成,乃歃血而读书”。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有割牛耳取其血歃之以盟之说,还说人们用被献祭动物的血书写盟文(由此得到一个名称“赤书”)。由此我们知道,古代汉族盟誓时伴有动物牺牲,被献祭动物的血被用来书写盟文,还要以血涂抹嘴唇(有时要喝血),然后念诵写好的盟文。借助于古人的记载和解释(对汉族,《辞海》是总结性和权威性的),“歃血”这一专门词语才得以获解,直接表明它是汉族的仪式、习俗。就个人所知,好像还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藏语词。而杀牲歃血、喝血酒结盟、“拜把子”的镜头,在现在的电影、电视剧里面可谓屡见不鲜,好像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了。  
    金石及甲骨文字等对古代汉族以动物(甚至人)献祭为牺牲也多有记载。另《唐会要》所载高祖武德元年(618)十一月皇帝之诏书云:“祭祀之本,皆以为民。穷民事神,有乖正直。杀牛不如祭……”,已说明汉族献祭风气之盛。其下文对不同场合献祭动物数目作的规定,更是直接证明。文献使我们又得知,汉族有在南郊献祭动物祭天地及宗庙的习惯,肃宗上元二年九月之敕文云:“国之大事,郊祀为先。贵其至诚,不美多品……其年起,请昊天上帝、太庙,各太牢一、羊豕各三,余祭随事而供”。汉文典籍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即是总结性的文字,说明以动物为牺牲献祭是汉族古来已有的习俗。
    汉朝统治者的封官授爵要通过盟誓认可。《汉书》记载:“封爵之誓曰:‘使黄河如带,泰山若厉,国以永存,爰及苗裔’。于是申以丹书之信,重于白马之盟(颜师古注:白马之盟,谓刑白马歃其血以为盟也),又作十八侯之位次”。人们通过立誓确保采邑,然后以“信”物(丹书)来“申”这种盟约,还用含有白马的盟来再次重申信约。用白马献祭以及歃其血而盟,可从汉与匈奴及唐与突厥的会盟得到证实。
    汉族以动物献祭的习俗在与他邦外国举行的盟誓中同样被使用。唐高宗麟德二年(655)与高丽缔结盟约足以说明这一点。使人刘仁愿与高丽人盟,首先联之以婚姻,然后以动物为牺牲并以其血涂于嘴唇(“刑牲歃血”),然后祈告神灵。为了“子孙万代无敢违犯”,他们作了“金书铁券”并将其置于高丽人宗庙之上。盟约歃血完毕后,把盟书连同牺牲一起埋入献祭地的北面(“歃讫埋书牲币于坛之壬地”),同样的盟书还要放在新罗(高丽)的庙里(“藏其书于新罗之庙”)。盟誓的整个过程和用语,都是汉族习惯所特有的。“歃血”、“金书铁券”及宗庙祭都是汉族的仪式。与唐盟誓时高丽人被动地接受了这种仪式。唐蕃会盟中这一点同样不可避免。
    说刑牲为盟是吐蕃习俗,各家主要依据的是汉籍的记载。最早的文献当推《通典》:“赞普与其臣岁一小盟(注文:用羊、犬、猴为牲)。三岁一大盟(注文:用人、马、牛、闾为牲)”。《唐会要》记载同。两《唐书》有补充的记载。记载大同小异,可能同源。这些记载常被引用而且是得出刑牲为盟是吐蕃习俗的直接史料证明。这里有必要对《通典》注文文字在唐蕃会盟的有效性方面进行一下剖析。
    首先是《通典》的成书年代与唐蕃会盟间的关系问题。《通典》自766年开始编撰,成书于801年,对西藏的记述到金城公主为止,时间是755年,因此其所记载的吐蕃人习俗应当是金城公主以前即755年以前的。而唐蕃主要的会盟,文献记载较为详细者均在755年以后,故其所谓刑牲为盟,不大可能是在唐蕃会盟中吐蕃人所持有的习惯。
    其次,汉文文献的许多记载立足汉族立场,以汉族特有的“视点”写就,其观点不一定正确,其记载也并非完全正确。如说吐蕃无文字,“结绳齿木为约”即是明显的一例,其实吐蕃至少在公元655年就已使用文字:《文书》大事记年公元655年条:“赞普驻于美尔盖。大论东赞于‘高尔地’写定法律条文”。藏文文献中,松赞干布派吞弥留学天竺,返回后创制藏文的记载,对凡是读过藏文史籍的人来说,都是耳熟能详的了。自松赞干布开始藏族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文字,这一点已被学术界公认。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里,以汉族人的视点,边地他邦民族都是“蛮夷”、不开化民族,说他们具有野蛮习俗是汉文文献所特有的。因此对其相关方面记载的可靠性很多时候就要打折扣。
    迄今所见藏文古文献中关于盟誓时献祭的记载主要有:《文书》传记篇第五节,赞普墀松赞与韦氏义策等父兄子侄七人盟誓之誓词:“义策忠贞不二,你死后,我为尔营葬,杀马百匹以行粮,子孙后代无论何人,均赐以金字告身,不会断绝!”821—822年长庆碑文正面左侧第61—66行:dkon mchog gsum dang/vphags pavi rnams dang gnyi zla dang gza skar la yang dpang du gsol te/tha tshig gi rnams pas kyang bshad/srog chags bsad de mnav yang bor nas/gtsigs bcas so(“三宝及诸贤圣日月星辰请为知证如此盟约各自契陈刑牲为盟设此大约”)等。
   《文书》盟文中的献祭马匹是作为营葬的资粮出现在仪式完成后赞普的誓词中,我们不能也不可能将这种献祭说成是举行盟誓的一个程式,最多只说明早期吐蕃在葬仪中有献祭的习惯而已。惟一提及盟誓时献祭的长庆碑文又是汉藏对照的。除此而外的赞普与臣下及小邦盟誓的盟文中虽有请三宝及日月星辰为知证的文字,却没有丝毫迹象能告诉我们其伴随着献祭活动。另外,同为821—822年碑之背面纯藏文盟文却只字未提如正面汉藏对照盟文中的“刑牲为盟”一节。这样,对正面藏文关于动物牺牲的文字内容在藏族一方面的适用性不能不提出我们的质疑!
    阅读唐蕃会盟的文献,还必须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唐蕃盟约大部会在正式场合下是由虔诚的佛教徒赞普(法王)缔结的,如赤松德赞(755—797在位)和赤祖德赞(815—841在位)。赤松德赞推行佛教,当时佛教已在吐蕃社会占据重要地位;至赤德松赞,佛教僧人得势,赞普以盟誓形式将一些特权授给僧人谋士娘·定埃增等,赤祖德赞时佛教僧人已大权在握,大沙门钵阐布位居“社稷大论”,国之大事尽皆由其参决。在法王统治、佛教僧人当政时期,佛教所坚决反对的血淋淋的动物献祭还能成为他们特有的习俗并使用到与他邦民族举行的会盟仪式上吗?
    其次,唐蕃会盟是平等双方的双重过程。七八世纪时的吐蕃已非常强大,他们自己也清楚地知道这一点,故他们对唐“行敌国礼”。开初唐朝皇帝对此十分恼火,729年指责吐蕃赞普“往年尝与朕书,悖慢无礼”。但后来由于双方对等的地位使唐改变态度,建中四年吐蕃就皇帝敕书提出异议时,唐皇不得不以“贡献”为“进”,以“赐”为“寄”,以“领取”为“领之”,且谓曰:“前相杨炎不循故事,致此误耳”。并从其请,盟约依景龙二年(708)敕书所云:“唐使到彼,外甥先与盟誓;蕃使到此,阿舅亦亲与盟”(同引上书)。如此规定在821—822年会盟时同样被执行[79]。从文字表面看不出什么,但由此可以推论,双方会盟,在唐之属地由唐廷主盟并以唐之仪式为主,于蕃境会盟由吐蕃主持,自然以蕃方仪式为主唐方仪式为辅。这并非不可能,从汉文典籍有选择性记载中,我们可以找到一些依据。
    第三,双方在订立盟约的同时就意味着在遵从自己风俗的同时还要屈从别人的风俗。汉族与外族缔约时要进行动物献祭,这是汉人习俗在仪式上的表现,对此其他民族只好接受。汉文的记载对同时与汉族举行盟誓民族的仪式只稍稍提及,如与高丽人盟誓时,高丽人的习俗只穿插于汉人的仪式中叙述,这样就有可能给人造成视听的混乱。这种现象在唐蕃会盟的仪式中同样存在。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再来看汉文文献记载的唐蕃会盟的仪式。
    唐蕃建中朝会盟于公元783年盟于清水,再盟于长安、逻些。会盟时(据《册府元龟》及《旧唐书》125卷《张镒传》等)双方各去了2000人。唐方代表10人,蕃方7人一起升坛为盟。“初约汉以牛、蕃以马为牲,镒耻与盟,将杀其礼,乃谓结赞曰:“汉非牛不田,蕃非马不行,今请以羊豕犬三物代之。结赞许诺。时塞外无豕,结赞请出羝,镒出犬、白羊;乃坎于坛北刑之,杂血二器而歃”。张镒的提议完全符合汉人的习俗,其程式及用语是纯粹汉人所特有的。在这里(汉地)盟誓,按规定由唐方主盟自必以唐仪式为主,史载正与此相吻合。其后有云:“其盟文藏于郊庙(宗庙)”,又是汉人所特有的郊祀(祭宗庙)习俗。而吐蕃方面,《册府元龟》说得明白:“吐蕃会盟并不告庙……”再后,轮到吐蕃盟誓,“结赞出盟文(未录下),不加于坎,但埋牲而已。盟毕,结赞请镒就坛之西南隅佛幄中焚香为誓……”其实,这才是真正的吐蕃盟誓的仪式,是法王统治时代佛法兴盛地区人们信奉的仪式。按前面的分析,汉人在与其他民族盟誓时要举行献祭仪式,而其他民族的仪式只是稍微提及。会盟时双方互有迁就,即吐蕃让步屈从于唐的献祭仪式,但并不认真彻底(不加于坎,但埋牲而已),唐一方也照顾吐蕃之习举行佛教式的仪式。而且从上下文词句的结构看,“盟毕”,只是汉式仪式的“盟毕”,并非真正的会盟仪式的结束,整个会盟仪式的结束应该是在吐蕃佛教式仪式完成以后。
    821—822年的会盟也是如此。在举行了汉式的歃血仪式后,又“于佛像前作礼,使僧讽文以为誓约,金欝水饮讫,引汉使焚香……”,举行佛教式的盟誓仪式。这就是唐蕃会盟仪式的本来面目:血祭是汉式的;吐蕃的仪式是佛教的,没有献祭。762年(代宗宝应元年)的会盟是同样的程序,略同的文字记载说明了这一点。
    另外,汉人与汉人及汉人与其他民族盟誓时的仪式,都根据与盟双方的不同习俗有所改变,双方都互有迁就。
    总之,唐蕃会盟仪式中的刑牲歃血、加坎告庙等均是汉族所特有,而非吐蕃人的习俗。缔约时吐蕃迁就了唐人的这一习俗,同时唐人也迁就了吐蕃的佛教仪式。文献撒下的迷雾到此似乎可以澄清了。 (编辑 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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