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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民族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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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央统战部网   2006年11月02日 16:53

    新时期,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基本上已经成为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民族平等,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不论大小、先进和落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对任何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不论是聚居还是杂散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民族团结,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彼此之间以及本民族内部都平等相待,和睦共处,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分裂行为。民族团结是由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和各民族的共同事业决定的,也是民族平等的表现和必然结果。
    民族互助,是指我国各民族之间的互助互济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任何民族一切形式的剥削,主张各民族之间真诚互助、互相支援,以谋求共同利益,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共同目标。
(编辑 明周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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