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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招生、定向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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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方民族网   2006年10月25日 12:13

       “定向招生、定向分配”是为了帮助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某些工作条件比较艰苦的行业培养人才,把招生来源地区和毕业生分配去向适当结合起来的一项政策。 
        在1982年,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高等学校就试行了“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收到初步效果。1983年教育部决定从当年开始,在中央部门所属的农、林、医、师范院校实行部分定向招生;省、市、自治区所属农、林、医、师范院校实行大部分定向招生。定向招生的学生,毕业生分配时实行定向分配。为鼓励学生报考定向生,必要时可以适当降低分数要求,实行择优录取。经过几年的试行和完善,国家教委于1988年专门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划定了定向范围。其范围是:国家教委、中央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可面向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9省区(1989年扩增到黑龙江)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单位定向。定向生在校期间免缴学杂费,除享受一般学生应享受的待遇外,还可根据学习成绩和表现享受定向奖学金。定向生毕业后,在招生时确定的地区或部门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就业,即主管毕业生分配的部门负责向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单位推荐,毕业生选报志愿,用人单位考核录用。学习成绩优秀的定向生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报考研究生,毕业后仍回原定向地区或部门就业。如定向地区或部门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定向生可按国家任务招收的学生的方式就业。经教育拒不去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的毕业生,须退还所得全部奖学金、补交学杂费,并向学校缴纳部分培养费。定向生的服务年限,一般不应超过六年(含见习期)。在中等专业学校和研究生教育中,也实行了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政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政策的实施范围主要在民族地区,这项政策对解决民族地区人才问题起了一定的作用。
        从1994年开始,国家教委在一些高等学校试行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试点,1996年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铺开。改革后,实行上学缴费、不包分配,在一定范围内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制度。过去的招生,分国家任务招生与社会调节性计划招生两种形式,改革后实行两种招生形式的“并轨”。定向招生原属国家任务招生计划。实行“并轨”以后,为引导学生到工作条件艰苦的行业和边远地区就业,仍招收一定比例的定向生。目前对招收定向生的政策措施主要有:(1)报考定向招生时考生及家长应签约,有的还要经过公证;(2)录取时可适当降低分数要求,但最高不能超过20分;(3)学习期间可享受定向奖学金,免缴或少缴学杂费;(4)毕业时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并有一定的服务年限;(5)违约的要给以经济赔偿和惩罚。目前。定向招生的比例不超过招生总数的5%。
(编辑 明周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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