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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采取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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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方民族网   2006年10月25日 12:01

        师资队伍建设,是发展教育事业的基本建设之一。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是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采取的政策和措施主要有:
        (1)大力发展民族师范教育,培养合格的少数民族师资。1951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上曾通过《培养少数民族师资的试行方案》。1980年教育部、国家民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各自治区和各少数民族较多的省,一定要建立并办好一批民族师范院校。这些民族师范院校均应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和少数有志为少数民族教育服务的汉族学生。民族师范院校的招生和毕业生的分配,都要注意照顾教育基础差的广大农牧区和山区,招生条件要放宽、学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都要从实际出发,切不可生搬汉族地区一般师范院校的经验和做法。一般的师范学院和师范学校也应设民族师范班,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入学”。1992年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意见》也明确提出:“要优先办好民族师范学校,尽快提高民族教师队伍的水平。”目前,我国培养少数民族师资的基地已形成网络,并有一定的规模。1996年,我国中等师范学校在校生中,少数民族学生占10.3%,超过少数民族人口所占的比例。
        (2)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提高工作。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教师的培训,于1985年在甘肃省西北师范学院内建立了“西北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该培训中心主要面向新疆、甘肃、青海、宁夏、陕西等省、区培养普通高中、中等师范学校和大专院校部分学科的少数民族教师。
        (3)提高民族地区教师的待遇。一个办法是减少民族地区的民办教师数量,以减轻群众负担,稳定教师队伍。1979年,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印发《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通知》,决定从当年起,由国家拨出转向劳动指标,将边境136个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职工),经考核后合格的全部转为公办教师。并规定从此以后,边境县不得再使用民办教师。1980年,教育部、国家民委在《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应在3至5年内,逐步安排劳动指标,把经过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使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办教师达到70%以上。另一办法是提高民族地区教师的待遇,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4)对民族学校教职工编制适当放宽。1980年,教育部、国家民委在《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少数民族地区根据实际需要,教职工编制应适当增加。1984年,教育部在《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规定:开设少数民族语文课,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教师以及有食宿学生的中小学校炊事、服务人员,人员编制可在标准外适当增加。1993年印发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规定: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中小学,其教育行政经费、教职工编制可以高于普通学校。
        (5)安排内地支援民族地区师资队伍建设。国家要求有关部门组织内地有关省、市和高等学校,采取派专家、教授定期讲学,接受在职教师进修、代培等办法,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提高大专和中专师资。
(编辑 明周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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