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是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招生中既要保证招收到合格的新生,又要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对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分数上给予适当照顾,是为了体现党的民族政策,使少数民族切实享受到接受各级各类教育的平等权利。
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起点比较低,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许多少数民族还未建立起现代教育制度,人口中文盲半文盲占较大的比重,有的少数民族还处在刻木结绳记事的原始状态。新中国成立以来,少数民族教育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如果在招生录取时不对少数民族考生采取一些特殊措施,许多人就有可能得不到进入高、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机会。
我国各民族都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各民族的文化都有其特点。各民族学生长期在不同文化背景的环境中生活,社会影响和家庭影响都必然打上民族文化的烙印,这种差别不仅在民族聚居的地方是很明显的,就是在杂散居地区也是存在的。统一考试的试题内容一般难以照顾到各民族的文化特点、考试成绩的差距有一些是文化背景不同造成的。因此,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照顾分数录取,也是客观地反映其真实水平的需要。
我国民族地区教育落后,人才缺乏,制约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解决民族地区的人才不足问题,内地支援是必不可少的,但更重要的是要大力培养当地土生土长的人才,特别是少数民族人才。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照顾分数录取,也是为了加速培养少数民族人才,解决民族地区人才的需要。
就我国目前的考试制度来说,采取这项政策也是为了弥补统一考试的某些不足。目前,我国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招生实行的是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制度。这项制度对调动广大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保证新生质量,提高教育水平起了重要作用。但以文化考试成绩划定录取分数线的办法,还不能十分准确地体现德、智、体全面衡量的要求,也不能圆满地解决社会公平等问题。实践证明,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降低录取分数,只要降分适度或采取有效的补习手段,并不会影响新生质量和教学质量。这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在招生方面采取的特殊政策。
普通高、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分数给予适当照顾,增加了少数民族学生的入学机会。我国少数民族的大学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在校生已分别由1951年的2117人和660人增加到1996年的196800人和210538人,同期占全国同类学校在校生总数的比例也分别由1.36%和0.4%提高到6.5%和6.3%。这项政策对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缩短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由于少数民族教育目前还比较落后,这项政策还有继续实行的必要。1992年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在一定时期内,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对少数民族考生仍需继续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和适当降分录取相结合的办法,尽量多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一定数量的中、高级专门人才。(编辑 明周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