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许多少数民族考生长期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汉语程度普遍偏低,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时直接用汉语文答卷有很大的困难。为了体现语言平等政策,照顾少数民族考生的实际困难,我国制定了在高考时可用少数民族语文答卷的政策。1987年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自治区或省招生委员会另行命题,组织考试。
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汉语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在考汉语文的同时,由有关省、自治区决定,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考试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
国家教委1987年颁布的《1987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1988年颁布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也规定考试时允许少数民族考生用本民族语文答卷,有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基本相同的规定。(编辑 明周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