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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的特殊政策是如何发展演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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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方民族网   2006年10月16日 16:23

         新中国在普通高、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考试中对少数民族考生实施的特殊政策,经历了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特点。实行的主要有放宽报考年龄限制、放宽录取标准和使用民族语文考试等项政策。
        放宽年龄限制主要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的。由于当时少数民族地区学生一般上学较迟,且绝大多数解放以后才能上学,因而高小毕业生年龄一般较大。因此1954年全国中等学校招生工作中曾规定,中等技术学校学生的入学年龄为15足岁至25足岁,少数民族子女入学年龄尚可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30足岁。教育部在1955年发出的《关于放宽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年龄的问题给广西省教育厅的函》中也指出过:“今年在各级学校招生规定报考年龄时,对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年龄一般应比照当地规定放宽2——3岁。同时当年毕业生报考时不受年龄大小之限制”。由于目前少数民族学生在年龄方面与汉族学生没有太大的差距,因此,目前除在一些边远地区,对少数民族学生入小学的年龄还可由当地政府决定适当放宽外,一般不在提录取时放宽年龄的要求。
        在放宽录取分数标准方面,早在1950年第一次制定的高等学校招考新生的规定中就明确提出:兄弟民族学生“考试成绩虽稍差,得从宽录取”。这一规定延用了3年,1953年至1961年间,改为了“同等成绩、优先录取”。1962年中央批转的《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提出要恢复高等学校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照顾办法,为了贯彻这一精神,教育部与中央民委商议后于同年8月2日下发了《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其中做了3条专门规定:(1)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和其他一般高等学校,仍旧恢复过去“同等成绩、优先录取”的办法,当他们的考试成绩与其他考生相同时,可以优先录取;(2)少数民族学生报考本自治区所属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更多的照顾,当他们的考试成绩达到教育部规定的一般高等学校录取的最低标准时,就可以优先录取;(3)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考高等学校文史类,仍和过去一样,免试古代汉语。此后十多年,一直延用了与此大致相同的“适当降分”的录取办法。1978年恢复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后,实行对“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及录取分数段,可适当放宽”的政策。教育部在1980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中规定:确定部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举办少数民族班,适当降低分数,招收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他一般高等学校对上述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分数可适当放宽。对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招生考试中还考虑了少数民族学生在中小学校使用民族语文或双语教学的实际情况,1955年高等教育部的《通知关于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事》中就规定:“只要他们的学科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标准,汉语程度估计能够听懂讲课,则予以优先录取。录取入学后,编班时应尽可能把他们编在一起,以便加强辅导。”在1957年《招考新生的规定》中又规定:“用少数民族语文教学的高等学校(或班级),可以用少数民族语文单独进行招生考试”。1980年教育部在《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中规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用本民族文字答卷,但报考用汉语授课的高等院校,语文试题要用汉文答卷(试题不翻译)。民族自治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由自治区命题、考试和录取,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招生中对少数民族考生的民族语文政策和录取分数适当照顾的政策,在1980年的招生文件中规定得就比较具体了。1987年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对这些政策又做了更为具体、系统的规定(详见139、141题)。国家教委相继颁发的《普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招生暂行规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也做了与此相似的规定,使这项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多种类型的学校。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招生中的民族政策已逐步发展完善,这些政策对促进民族教育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编辑 明周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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