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史料记载看,吐蕃刑罚种类繁多,体系庞杂。
(一)死刑
吐蕃法律规定的死刑方法大致有绞刑、砍头、碎裂肢体、剥皮.活埋、绝嗣等。
1.绞刑.如上述《吐蕃简牍综录》中有关惩治奸淫妇女的记载。
2.砍头.碎裂肢体。藏文史料《贤者喜宴》记载:“为使十善之王法严厉而牢靠,幻化的监狱恐怖可畏,那些行十恶而不反悔者,则被令人畏惧的刽子手逮捕,并将头、四肢及手足砍断剁碎.……”
3.剥皮.《贤者喜宴》记载,对行十恶不悔改者,“舌及眼球(灌以)熔化之铜水,还须剥皮。”赤松德赞时僧相阐卡贝云被陷害与王妃有不正当的关系,被处以剥皮的刑罚。
4。活埋.《贤者喜宴》记载,在赤松德赞时期,舅臣玛祥仲巴杰由于反对赞普推行佛法,被投入坟穴中活埋。
5.绝嗣.绝嗣刑罚由来已久,它是从原始社会部落战争中胜利的一方屠杀战败一方全体族类的习惯发展演变而来。这种刑罚在吐蕃使用得极为广泛。《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赞普传记六”中记载:“父王囊日伦赞被进毒遇弑而薨逝,王子赤松赞功年亲政,对进毒为首诸人等断然尽行斩灭,令其绝嗣。”《狩猎防人赔偿律》也规定:“查明实情,被害人为中箭人身亡,则将射箭人处死,并绝其后嗣”。绝嗣主要是扩大执行死刑对象的范围,不仅犯罪者本人要被执行死刑,其子孙后代也要处以死刑。
吐蕃法律规定的死刑主要适用于犯十恶重罪者,十恶之首罪当属侵犯统治阶级利益和违反教规的行为,这是吐蕃法律打击的主要犯罪,处罚最严厉。
(二)肉刑
肉刑是一种破坏人体组织完整性,损害器官机能的刑罚。吐蕃法律对罪犯大量适用肉刑,名目繁多。有断肢,挖眼、割舌、劓、黥等。
1.断肢。《王统世系明鉴》记载:“奸淫者,断其四肢之手足,流放他乡。”《大桑耶寺志》也载:“赤热巴金执政期间,……以手恶指僧人者断其手指……”。《汉藏史集》中记载:“他(指热巴巾)对出家僧人的敬奉达到了这样的程度,有些人在随便交谈时用手指对僧人指指点点,国王就下命令说:‘对我供养的僧人不能这样做’,命令把指点僧人的手指砍掉”。另据《新唐书.吐蕃传》载,“其刑,虽小罪,……或刖劓”,说明刖刑在吐蕃存在的,它是一种砍掉脚的酷刑。
2.挖眼。《旧唐书·吐蕃传》记载:“吐蕃用刑严峻,小刑剜眼鼻,…”《土工抢村户人家饭食处置之法》规定:“……如抢饭食,挖去双眼,罚作村民的‘驮畜”。《贤者喜宴》说当时“挖出的眼睛等等堆积如山”。在赤松德赞时期,曾废除过这种酷刑,但到赤祖德赞时又将其恢复。规定:“对于僧人不准这样行事(即对目瞪手指僧人而言),对这种人挖其眼,断其指”。
3.割舌。《王统世系明鉴》记载:“对说谎的人拔断其舌头。”《汉藏史集》也有“说谎离间者拔去舌头”的记载。
4.劓刑。《新唐书·吐蕃传》记载:“其刑,虽小罪……或刖劓。”即使犯有一般的小罪,也免不了受劓刑。另据《汉藏史集》记载:“奸淫者割去鼻子”。
5.黥刑。黥刑的使用对象主要是奴隶,特别是对吐蕃在军事扩张中从周边地区掠夺来的奴隶施用这种刑罚。《因话录》卷四《谭可则》条云:“元和十五年,淮南裨将谭可则因防边为吐蕃所掠....,先是,每待华人其无所能者,便所在役使辄其面,有之艺者,则涅其右臂,以候赞普之命。得华人为吏者,则呼为舍人。可则晓以文字,将以为知汉书舍人。……凡在蕃六年,……视其臂一字尚存,译云,“天子家臣”。从这段记载我们也了解到,黥刑施用的部位主要是在面颊和手臂。
(三)笞刑、鞭刑
笞刑即用笞杖捶打犯人,它是一种较轻的刑罚。《狩猎法》规定:“放跑野曾,对放跑者之惩罚为:放跑一头公牦牛,笞四十板。放跑一头母牦牛,笞二十板。放跑一头野驴,笞四十板。放跑一头岩羊.盘羊、藏羚羊,笞八板。放跑一头黄羊,笞六板。对猎人夫长和十人首领的惩罚为:立即笞以适当之板数”。
鞭刑,在吐蕃的刑罚中鞭刑是配合主刑的一种附加刑,也能单独使用,是一种较轻的刑罚。《贤者喜宴》中有使用这种刑罚的例子:
“达热路厌恶佛法,他将藤鞭甩在地上,说道:‘建造神殿一事,此系佛都之事也,我不喜好此事。我本身崇信本教’。因此,赞普降谕道:‘(你)违背了我的御旨,兹将达热路恭驱往北方。’随即两个吐蕃属民用草绳(将达热路恭)捆起,并以带刺的鞭子抽打,然后发配北方”。
(四)流刑
吐蕃时期,由于流刑地点一般是荒野人稀的边关地区,处以流刑被认为是对罪犯的严厉惩罚。如《盗窃追赔律》规定:“赞蒙、夫人、小姐、女主人及尚论以下,百姓以上之住房、土屋、牛毛帐篷、库房、地窖及旅客住处诸地,钻入盗贼生窃未遂抓者,将为首者驱往远方”。此外在《敦煌吐蕃历史文书》“大事记年”中也有许多关于流刑的记载。如:
及至虎年(公元714年)仲巴岛彭工放逐…。
及至蛇年(公元717年)车骑长尚,墀聂年洛被放逐
关于流放的地点,吐蕃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一些案例中有所记载,如“达热路恭被驱往北方”。“王了藏玛被流放到门域地区”,等。据此,我们可以推知,现在西藏的阿里地区以及今天的门隅、洛隅等荒野人稀之地,就是当时执行流刑的地点。
(五)财产刑
1.没收财产,这是对罪犯的经济处罚.属于财产刑。《狩猎伤人赔偿律》规定:“红铜告身者以上,其本人及与其命价相同之人陷于牦牛身下,因大藏以下、平民百姓以上之人(未)救而被牦牛伤害致死,对其见死不救者之惩罚为:给其挂狐皮,将懦夫处死了事。妻室与库物,牲畜,奴户就地留下”。“……查明实情,若受害人系中箭身亡,则将放箭人处死。处死后,其奴户之半,库物之半,牲畜之半全归受害人与告发人平分。”这些记载中,都有类似没收财产的规定。
没收财产是吐蕃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其目的是要从经济上消除罪犯继续犯罪的可能。
2.罚金。罚金也是一种财产刑,吐蕃社会等级森严,罚金的数额要根据被害人的身份地位来确定。如:
大尚论四种人和与之命价相同者以下,颇罗弥告身者和与命价相同以上之人,陷于牦牛身下,银告身者和与之命价相同之人以下.铜告身者和与之命价相同之人以上见死不救,因而被托牛伤害致死,对不救者之惩处为:罚银五百两给死者一方。罚银五百两以后,由于懦弱行为罚挂狐皮。陷于牦牛身下之人未死,对不救者之惩处为:给懦夫挂狐皮完事”。“这些命价相同者中一人.陷于牦牛身下,在其身旁之人见而不救,以致被托牛伤害致死者,对见死不救之人罚银三百两,交给死者一方。或因之受伤,对见牛伤人不从牦牛身下救人者罚银一百五十两,交与耗牛身下脱身者。
罚金的数目因双方的告身地位差异而不同。
(六)剥夺告身
剥夺告身是削夺受罚人担任国家官吏及由此获得经济上利益和法律特权的一种刑罚。《贤者喜宴》说:告身本身意味着。可以充任哪一级官吏,可以拥有多少奴户、土地、园林,可以享有哪些法律上的特权,因此,剥夺告身实际上就是剥夺充任官吏的政治权利,剥夺了全部奴户、土地、园林,剥夺了各种法律上的特权,所以它被看成是一种重罚。背叛是常被剥夺告身的根据,如《恩兰.达札路恭纪功碑》规定:“论达札路恭子孙后代,当其手执盟誓文书,或因绝嗣(无子继承),或遭罪遣,亦不没收银字告身”。论达札路恭子孙后代据此享有不被剥夺告身的特权,而大多数官僚犯罪是要剥夺告身的。
(七)劳役刑
罚劳役属于吐蕃刑罚中徒刑的一种,罪犯常被强制从事极为繁重的苦役,这种刑罚道常与其他肉刑并科使用,如“……对行窃罚中者惩治之法为戴上长一‘小栲’,厚一柞之颈枷,刑官于其长盖印加封,责以大板,罚劳役修城一月。……劳役未满死去,由其长兄(长子)戴上颈枷(代服劳役一月)”。
(八)羞辱刑
挂狐皮作为一种刑罚来惩罚罪犯是吐蕃刑罚独特之处。《新唐书·吐蕃传》记载:“败懦者垂狐尾或首示辱,不得列于人”。吐蕃崇尚勇武,对于贪生怕死、行为怯懦之辈给他们挂上狐尾或狐皮,以示羞辱。挂狐皮虽没有肉体上的痛苦,但被处罚者在精神上所受的痛苦却远远甚于肉体上折磨。《狩猎伤人赔偿律》规定:“尚论陷于牦牛身下致死,惩治懦夫为挂狐皮……”
(编辑 明周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