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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熊芳亮 鲁艳 张华志 |
来源: 中国民族报 2008年07月04日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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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少数民族与外界的联系日益增多,大量长期生活于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人口向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流动,城市少数民族人口的数量不断增加。这种人口流动的新特点,对城市民族关系的构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构建少数民族外出就业的政策体系,不仅有利于维护外出就业少数民族人口的基本权益,也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
秉承公共服务的基本宗旨
公共服务是指以政府为主的公共部门生产的、供全社会共同消费、平等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目前,专门针对少数民族外出就业的政策法规还不够完善,城市对外来少数民族人口的政策更多是从城市管理的角度出发,以治安管理、市场秩序和市容维护为主要内容,以户籍制度、城市管理为主要政策手段,少数民族人口的基本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保障。因此,需要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外出就业政策体系,为外出就业的少数民族人口在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更多更全面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政策支持。
坚持两个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包容差异的原则。我国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由于对日益增长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准备不足,一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之间存在着隔阂,他们的一些特殊需要也无法被满足。为确保城市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包容差异的原则,制订完备的政策法规,从制度层面上保障少数民族在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的特殊需求,消除各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制度性壁垒,为城市中的少数民族人口提供帮助。
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当前,我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还比较缺乏。少数民族外出就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建立健全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要求,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城市民族工作行之有效的经验的总结,它可以使少数民族外出就业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使相关民族工作部门依法行政,从而使少数民族外出就业管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构建三个基本体制
部门协作体制。随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来,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障好他们的权利,同时成立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的由民族、公安、工商、卫生、城建监察、新闻出版等部门组成的民族关系协调小组,由民族宗教部门牵头,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管理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工作中,要做到管理和服务并重,坚持民族平等、保护合法、引导守法、制止违法的方针,积极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服务和帮助,协调城市民族关系,维护城市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地区协作体制。在少数民族流入的众多城市中,有一些对民族工作并不十分熟悉,或对相关少数民族的社会文化缺乏全面了解,因此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有关问题时有些力不从心。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出地的地方政府不仅较多地掌握着相关的政策信息,对这些民族的社会文化也有着更多的认识。因此,加强双方的合作与协调,建立地区间紧密、顺畅的协作体制,对于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协调城市民族关系,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提高民族工作效率等有着重要的意义。
民间自治体制。研究表明,外出就业人口多以家庭、学校、籍贯、民族等社会关系为纽带进行流动。少数民族进入城市后,这些关系不但没有削弱,反而得到进一步强化。少数民族社会团体是由各少数民族的代表组成的群众组织,在联系个人与社会、个人与政府之间起到了桥梁和纽带作用。它一方面将少数民族的意愿和要求反映给政府,维护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另一方面对其成员给予充分的帮助和扶持,在提供信息、加强本民族内部凝聚力、维护民族传统文化方面起到了政府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和相关社区中,动员民族社团参与管理将会提高管理效率,同时也可以及时、全面地了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状况和相关需求。与此同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之间也可以利用原有的社会规范,督促民族内部成员遵守城市的社会规范。
实现四个基本目标
实现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面,就是要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强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形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协调,就是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可持续,就是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人口虽然只是汉族人口的1/10,但民族的数量却有55个,而且发展状况各有差别。如果少数民族不发展,就没有全社会的发展;没有全社会的发展,也没有少数民族的发展,各民族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发展中的一部分。科学发展观把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其范围是指全社会各民族,要求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城市中的少数民族在市场竞争中总体上仍处于劣势,要把各民族加快发展作为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的着眼点。针对外出就业的少数民族人口,要通过政策的制定引导少数民族进一步增强市场观念,为他们在城市中就业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帮助其发展,在发展中赋予民族团结以新的内涵,逐步缩小民族间的差距,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少数民族人口大量进入城市,不断地打破地区和民族间的壁垒,促使民族交往和民族关系得到进一步发展。城市民族关系不仅影响这些少数民族与城市居民的关系,也一定程度地影响着其所在家乡的民族关系,因此,切实做好少数民族外出就业的协调管理工作,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将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增强国家认同。目前,在民族关系研究中流行着一句话“城市感冒,边疆必烧”,它充分说明了城市民族关系的敏感性和特殊性,而外出就业的少数民族人口就处于影响民族关系最活跃、最敏感的位置上。因此,建立健全少数民族外出就业的政策体系,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外出就业的基本权益,提高其生活满意度,有利于加强他们对于所在城市的归属感,进而增强他们对国家的认同感。
发展多元文化。不断增加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是文化传播的载体,也是文化的推动力。一方面,大量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将各民族富有乡土气息的文化带入城市,城市各少数民族成员之间、以及少数民族与当地汉族居民之间的日常交往和交流,促进了城市文化多样性的发展,加深了各民族文化在各个层面的交往程度;另一方面,他们也将城市的现代生活和文化传播到家乡,使民族文化从传统走向现代。面对目前民族交往不断增强的局面,应当加强制度建设,有效地引导当前文化发展的多元化趋势。
创建五个工作机制
公共服务机制。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进城务工的少数民族人口还没有被纳入到城市社会保障的范围之内,少数民族人口的特殊需求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因此,要根据外出就业少数民族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法律法规,为其在城市中的工作、生活、人际交往、宗教活动等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权益保障机制。民族权利与民族利益是紧密相连的,民族权利源于民族利益,是现代国家为满足各民族的民族利益而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各民族的权利。城市少数民族的权益主要体现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关系、文化、宗教活动之中。要通过提高少数民族代表在国家和当地国家机关中的比例和地位来确保其政治权益的实现;通过政策支持来帮助少数民族人口增加经济收入、提高生活水平;通过政策规定加强教育和宣传,确保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以及风俗习惯等得到尊重。
促进就业机制。目前,针对少数民族人口开设的职业技术学校非常缺乏,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缺乏就业信息和用工指导,他们往往只能通过亲属、同乡、朋友等私人关系实现就业。因此,要通过建立健全外出就业少数民族的政策体系,加强对外出就业的少数民族人口的技能培训,提高涉及到少数民族人口的就业管理和行业管理水平,逐步形成针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促进就业机制。
民族和谐机制。由于中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期,民族法制建设整体上还不完善,相关的立法主要存在配套不够、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对于民族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也亟待提高。因此,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外出就业少数民族的政策体系,提高对民族分裂破坏活动、民族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为发展和谐城市民族关系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要在全国经常性地进行统一多民族国家国情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在各民族群众中真正树立民族平等的观念,增加各民族群众的包容度,构建和谐的城市民族关系。
统筹发展机制。科学发展观以发展为第一要务、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应根据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变化,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体制,制定与党的民族政策相一致并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政策,统筹兼顾,根据各民族不同特性,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培训力度,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综合素质,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导各民族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培育各民族团结友爱、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社会风尚,在各地城市中形成各民族和谐共荣局面。(编辑 贡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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