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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毛翠香 杨文玥 |
来源: 中国藏族网通 2007年11月19日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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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草案)》是在原《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的基础上起草的。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实施细则中的许多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不符合修订后的草原法的规定。特别是《办法(草案)》中没有处理好保护生态和维护农牧民利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对一些重要问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部分条款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2006年4月,省政府将《办法(草案)》正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提前介入,参与了立法调研、征求意见等相关工作并认为必须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2007年7月中旬和9月下旬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实施办法(草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实施办法》,并于2008年1月1日施行。
保护草原野生药用植物
我省地处青藏高原腹地,拥有世界上海拔最高、面积最大的高原湿地生态系统,对维系我国及全球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而青海草原的生态地位尤为重要,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保障农牧民利益。因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四章中增加各级政府要逐步探索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原则性规定。
立法面对面
吴天一委员:建议在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扩大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范围。
赵永忠副主任:建议在第三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征收的草原植被费必须全部用于草原植被恢复,不得挪作他用。
周立委员:建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更为严格一些,以保护虫草等野生保护植物。
蒋焕东委员:草案中规定一级、二级草原野生植物,一级、二级的标准是什么?应根据我省的实际,规定清楚。
草畜平衡
我省牧区共有承包草原4.25亿亩,占全省可利用草原面积的89.66%。但草原超载过牧严重,据2006年全省草地动态监测结果表明,全省全年理论载畜量为2549.74万个羊单位。2005年末,全省各类牲畜存栏量为2105.2万头(只),折合3546.63万个羊单位,超载996.89万个羊单位,超载率高达39.1%。草原得不到休养生息,退化越来越严重,形成了恶性循环。
《办法(草案)》第四章对实行草畜平衡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目前超载过牧问题在牧区普遍存在,产生的原因也比较复杂,而且草原载畜量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省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认为:实行草畜平衡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实施,然后在全省范围内逐步解决草原超载过牧的问题。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即:“对草原逐步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同时,在牧区实行草畜平衡,改变传统的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除了对实行草畜平衡的农牧民给予一些补助外,还应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帮助引导农牧民发展其它产业,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场放牧的生产方式。但一部分委员认为,第四章草原利用第二十九条规定:“逐步实现草畜平衡。”而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一章第六十一条:“对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又作出处罚规定。这两条存在逻辑错误,经过常委会委员再次审议,认为,超载过牧在我省普遍存在,在保护草原的同时,还需保护农牧民的利益。
立法面对面
姚湘成副主任:以草定畜要以年底存栏数为标准进行计算,草畜平衡的核定要以牧委会为单位每年核定一次,这样有利于从实际出发,维护农牧民群众的利益。同时,要解决好推行以草定畜过程中牧民减畜后生活困难的补偿问题。
王贵如委员:办法草案对实行草畜平衡作了规定,但草畜不平衡问题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应慎重对待。要处理好保护生态和维护农牧民利益的关系,在充分考虑农牧业发展需求的前提下采取措施,解决超载过牧问题。
刘长安委员:超载放牧问题是普遍现象,条例应对此多做引导教育,倡导科学养畜,对此宜作原则性规定。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做出对应的处罚规定。
黄健国委员:建议在第十条或第二十九条中,增加“将承包的草原作为畜牧业生产的,不得超载过牧”的内容,并调整第二十九条中“逐步实现草畜平衡”的规定。
草原保护与农牧民脱贫致富
如何在法规中既保护草原,又要切实保护农牧民群众的利益?在办法草案的制定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精神,基本遵循了5条原则:一是权责利相结合,处理好国家、各级政府、牧民以及草原生态之间的利益关系;二是正确处理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把草原保护、建设放在首位;三是加强对草原利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四是运用法律手段,引导、鼓励农牧民切实保护和建设好草原,把草原保护、建设与农牧民脱贫致富结合起来;五是强化监督检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立法面对面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办法(草案)》第四章中增加各级政府在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对实行草畜平衡的农牧民给予饲料和资金补助的内容。
殷彦委员:目前我省草场沙化、退化现象严重,超载放牧的问题突出,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依据草原法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很有必要。《办法(草案)》应针对我省草场生态环境脆弱、管理水平较低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管理措施方面适当放宽,多给牧民群众一些自主权,多做一些引导性、禁止性规定,不能简单地用规定罚款处罚的办法解决超载放牧问题。
管雷副主任:《办法(草案)》中对草原超载放牧的处罚规定,近期内能否真正得以执行,应充分考虑。如近期执行不了或执行比较困难,建议不要写入办法中。
伍国成委员:第六十四条对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载畜量如何核定?计算方法要科学合理,建议以一年末的存栏数来计算较为合理。针对《办法(草案)》中多处出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双重执法主体,为避免两个执法主体打架现象,应当对两个主体的权利和职责有所区别。
史国枢委员:草案第四十七条中不应该只对在荒漠、半荒漠等草场上破坏植被的行为做出规定,而应该对草原上所有从事破坏植被的行为都做出禁止性规定。
张建忠委员:我省草原保护工作中超载过牧和投入不足问题较突出。建议利用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项目扩大草原保护和建设的范围。
黄建国委员:保护优先、重视建设、合理利用,应当是全社会遵循的共同原则,在《办法(草案)》总则中应单列一条准确表述。草原管理一线空虚,是实施草原法实施的突出问题。应在总则中明确草原监管机构的地位、基本职责,赋予其行政执法的权力。
孔国柱委员:《办法(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建设使用国有草原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如何补偿,应当做出具体规定。
周立委员:建议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在条件适宜的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鼓励人工种植牧草”的内容。
草原保护科学化规范化
立法,就是要加大对草原的保护。在立法中只有科学的立法、高质量的立法,才能使草原的保护科学化、规范化。
立法面对面
姚湘成副主任:建议《办法(草案)》第二章增加:“坚持草原承包责任制50年不变”的内容,给牧民群众吃了定心丸,然后进一步完善关于草原发包和承包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完善承包草原的合同、发证和使用权流转的规定。法规第三章增加关于基本草原的概念,然后将草原分成基本草原和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草原等类型,并分别规定如何规划和建设,做到结构清晰合理。政府划定禁牧区、休牧区之后,牧民到何处放牧、牧民的损失如何补偿,要进行研究,制订出相关措施。建议在《办法(草案)》中增加加强草原法及实施办法的宣传教育的内容。
血日布委员:《办法(草案)》第十一条对预留机动草场作了明确规定,这个规定很好,预留的机动草场往往成为一些人谋取私利的空间、滋生腐败的温床,老百姓对此意见很大。建议在草案第八条第三款中对农区草场做出尽量承包到户的规定。
伍国成委员:《办法(草案)》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都对占用草原和使用草原的行为作了限制性规定,这两条规定涉及的草原面积标准和执法权限是一样的,应合并表述。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向草原使用者、承包经营者支付草原补偿费等,那么使用者和承包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是否也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两者的关系如何处理?应斟酌。《办法(草案)》中多处出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双重执法主体,为避免两个执法主体打架现象,应当对两个主体的权利和职责有所区别。在《办法(草案)》总则中增加对村(牧)民委员会及牧业经济组织的要求。第三章中草原建设的规定宜再具体化一些,强化政府责任,明确牧业经济组织和牧民义务。
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
我省草地野生植物资源较为丰富,冬虫夏草、柴胡、麻黄草等名贵药物储备量较大。对于牧民而言,草原承包50年不变,牧民群众在自己的承包草原上采挖虫草,增加收入无可厚非。但每年虫草采挖季节,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大量人员涌入草原,采挖虫草等药用植物的现象十分严重,对草原植被的破坏显而易见。虽然我省出台了有关规定,但滥采滥挖的现象仍然存在。
为了进一步规范野生植物采集制度,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常委会委员在审议《办法(草案)》时,就保护草原野生植物资源提出建议。
立法面对面
周立委员:我省是草原大省,《办法(草案)》对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推行草畜平衡作了强制性规定,但对限制载畜量之后如何保障牧民生计的规定明显不足,应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充分考虑牧民生活的保障问题,建立一个合理的补偿机制,这有利于法规的执行。
程苏委员:第三条中应明确“逐步推行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经费来源。 (编辑 贡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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