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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晓姝 |
来源: 中国藏族网通 2007年05月22日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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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藏族网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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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湟中县多巴镇国寺营村农民陈森从县合管办拿到了自己媳妇王梅住院报销的1349元医疗费,钱拿到手里,他也不敢相信这是真的。农民能报销医疗费用,这还是头一回!而陈森自己并不知道,他是我省第一位享受到新型合作医疗实惠的农民。 “合作医疗就是好啊!”陈森由衷地对工作人员说。
背景延伸
2003年,青海省首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湟中县等8个县启动,随后,这一新型制度在两年半间迅速覆盖了全省100%的县、乡镇、村,合作医疗的迅速普及对于我省三百多万农牧民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新农合建立健全以家庭账户、大病统筹、大额住院二次补助和风险储备为基本制度,以特困人口医疗救助为补充的“三金一体一补充”农牧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体系,实行医药费用垫付直报制、单病种付费和质量控制试点,取消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费用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将中藏医药纳入报销范围(其报销比例高于西医药5%)等一系列措施,合作医疗保障水平逐年提高。截至目前,全省已累计为372.5万参合农牧民报销医药费用1.62亿元,参合农牧民达到317.96万人,参合率由今年年初的91.7%上升到94.5%,跃居全国首位。
专家点评
青海省社会科学院教授 孙发平 我国曾在改革开放前建立了覆盖面超过95%的农村人口的合作医疗制度,大力普及了基层妇幼保健事业和疾病预防工作,有效保障了农民的健康,曾被世界卫生组织誉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公共卫生问题的制度典范”。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这一制度随之自然解体。农村人口中绝大多数没有医疗保障,医疗需求得不到满足,少数农牧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生活陷入困境。在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内,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和谐新农村建设,进而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为广大农牧民提供了最基本最广泛的社会经济生活的保障,分担了农牧民的医疗风险,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是省委、省政府为解决“三农”问题所采取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的一项重大成绩,是缩小城乡差距、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构建和谐城乡关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编辑 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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