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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周润年 |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8年04月17日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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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通过对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的一部典型法典《十六法典》的剖析,深刻揭示了旧西藏人民所受的深重的政治压迫与经济剥削、西藏旧法律实施之残酷及带给农奴们的苦难;有力表明了旧西藏是世界上侵犯人权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广大人民没有任何人权保障可言;再次揭露了国外反华势力和以达赖喇嘛为首的分裂分子所鼓吹的西藏封建农奴制度是世界上“最美妙最神圣”的制度这一谎言。
西藏从1959年废除封建农奴制度以来,西藏社会的发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西藏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西藏社会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封建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被彻底废除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昔日农奴的人权状况较从前有了根本性的改善。但国外反华势力和以达赖喇嘛为首的分裂分子却否认这种变化,也否定西藏存在过农奴制度,甚至将西藏美化成一个“人间仙境”、“世外桃源”般的极乐世界,把封建农奴制度说成是世界上“最美妙最神圣”的制度。那么旧西藏的情况究竟如何呢?现根据西藏古代《十六法典》,剖析一下旧西藏社会的真实法定权利,便于世人了解旧西藏的人权状况。
《十六法典》产生于十七世纪初的西藏噶玛政权时代,噶玛丹迥旺布执掌西藏地方政权后,参考帕木竹巴时期的《十五法典》和《桑主孜法典》以及许多不成文的地方法规,主持制定了《十六法典》,具体内容涉及藏族的军事、刑事、民事、政务、生产和生活等方面的法律。这部法典不仅为巩固噶玛政权起到了作用,而且还被西藏后来的统治阶级所沿用,历辈达赖统治期间的《十三法典》,就是《十六法典》的承袭。尽管这些法典在条目、排列和解释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在内容上是大同小异,皆反映了统治阶级的立场观点以及三大领主的利益,并成为维护西藏封建农奴制度的一个重要工具。
一、保障农奴主阶级的政治特权,限制了农奴阶级的人身权利。
《十六法典》有着鲜明的阶级性,是维护封建农奴制度和农奴主阶级利益的。它立法的目的就是基于最大限度地剥夺占西藏人口95%以上的广大农奴和奴隶的权利,极力保护三大领主等封建农奴主的利益。它用权威的、不容怀疑的、不容申辩的法律条文来规定人们必须遵守社会秩序,使广大农奴和奴隶成为不死不活的顺民,从而满足统治阶级的需要。《盗窃追赔律》规定:“凡盗窃王、官员、头人之财物,须罚赔原物之万倍;偷寺院僧人之财物,须罚赔八十倍;偷与己同等地位人之财物,须罚赔七倍至八倍或八倍至九倍不等。”①由此可见,盗窃赔偿的办法也主要依据官阶高低和身份贵贱来决定,这非常明显地反映了此法典保护农奴主阶级利益、镇压劳动人民的根本指导思想。
《十六法典》是以农奴主阶级的意志为转移的,农奴主们既是法律的制订者,又是法律的执行者,他们的意志就是法律,他们封赐的文书、命令,谁也不得违抗。但每当法律的内容同他们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则可任意跳出这个范围,不受其限制,并可随心所欲地解释它和执行它。《伤人抵罪律》条中规定:“伤人上下有别,民伤官,视伤势轻重,断伤人者手足。主仆之间,主失手伤仆,除治伤不再判罪,主殴仆致伤无赔偿之说。”②在这种前提下,尽管统治阶级一般不可能卷入与被统治阶级的纠纷,但《十六法典》还是规定,若遇不同等级间的纠纷,高一级者在审理过程中要受到特殊的优待。如《听诉是非律》中规定:“如果诉讼双方地位平等,就要到场当面对质;如果诉讼双方地位不同,则要采取侧面调查问讯等适当办法,而不可采取当面对质。”③很明显这就是在审判过程中对统治阶级的特殊优待。诉讼双方对质是司法工作中最基本的程序,连这种最基本的程序上也要照顾统治阶级,那么在审判、量刑、执行等其它重要环节上统治阶级的特权就可想而知了。从上述法律的基本内容来看,非常明显地反映了该法典是为农奴主阶级服务的,它将社会的政治权利赋予了少数统治阶级,并极力维护三大领主的政治利益。广大平民百姓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而统治阶级的所作所为都会得到法律的允许和保护。
二、维护僧侣贵族的经济利益,导致西藏社会的贫富悬殊。
在封建农奴制时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没有生产资料,而且连人身都要依附于只占人口极少数的封建农奴主,西藏的全部土地和牧场以及依附在土地上的农牧奴都是属于农奴主的。三大领主(贵族、寺庙、旧地方政府)虽只占西藏人口的5%,可是他们占有西藏的全部耕地、牧场和绝大部分牲畜。有一首藏族民歌唱到:“太阳照到的地方,是三大领主的地方;水流到的地方,是三大领主的地方;山影遮盖的地方,是三大领主的地方;农奴祖祖辈辈,没有一块立脚的地方。”农奴一无所有,而农奴主依靠封建土地所有制,通过地租形式(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和超经济的强制,占有农奴的所有剩余劳动。农奴主把大量肥沃的土地作为自营地,领种份地的差巴世代被束缚在贫瘠的土地上,在庄园管家的监督下,为领主无偿支应繁重的乌拉差役。此外,使用农奴主的草场,要缴纳草钱;在农奴主的山上砍柴,也要给农奴主纳税支差。封建土地占有制和农奴的人身占有是农奴制社会生产关系的主要特征,也是封建农奴制度的统治基础。在当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极其低下的情况下,统治阶级为维护封建农奴制度,制定出一整套向属民摊派、索取差税和罚金的特殊政策,并从法律条文上固定下来。《使者薪给律》规定:“凡讨税者所到之处,纳税者除为官吏及随从人员缴纳狗、马、骡之费用外,还要令其提供一条羊腿和一驮货物。未还清差税之前,缴纳差税者须为官吏每日分二次分别供应大小羊腿各一条,同时要为所有的随行人员每日三次分别供应小羊腿一条、茶叶五包和青稞酒,每日要为每匹马、骡供应饲料二升,并支付膳后金一钱。若拖延缴纳差税,令其每日缴纳五升青稞作为脚钱。天数要从讨税者抵达之日算起,讨税者一旦离开纳税者之家门,即可无须支付脚钱,对于个别不服从差头之命令而拒绝缴纳差税者,讨税者要对其严加管制,且令其交出所有天数的脚钱。对于强辩喊冤者须处罚一钱黄金。”④旧西藏的苛捐杂税多如牛毛,如拉萨大祈愿法会期间,养马的人要交纳养马税,酿酒的人要交纳酿酒税,不梳发辫的女人要交纳发辫税,下雪要交纳扫雪税,以及赎孽税、胡琴税、唱歌税、养花税、烟草税、水井税、池塘税,甚至连听留声机也要交纳税。据统计,全西藏农奴租税的负担量占整个劳动时间或创造的总财富的40%至70%不等,如扎囊县囊色林溪卡的剥削量占农奴总收入的73.64%。⑤沉重的差税负担,使许多农奴欠下“子孙债”、“万年债”,永远偿还不清。三大领主放债的年利息不一,有借七还八,有借五还六(即借青稞五克,年底本息还六克,一克为14公斤)。农奴中很少有不借债的,有的借债是为了借新债还旧债;有的是支付差税;有的因缺种子、口粮而借债;有的是遭受天灾人祸借债;还有的是三大领主强迫摊派的债务。“仅索康庄园的59户农奴中,就有51户借高利贷,负债数量共计青稞5400克,大洋800元,藏银7500多两。每年因欠债而沦为奴隶的就有10人。”⑥旧西藏的差税制度逼得许多农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解放前3.7万人口的拉萨,乞丐就有四五千人,这一并不遥远的历史,西藏人民仍记忆犹新。
三、保护封建农奴主的法律地位,剥夺了西藏广大人民的生存权利。
旧西藏,统治阶级与广大农奴和奴隶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封建农奴主阶级的种种特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广大农奴和奴隶在法律上被当作法律关系的客体。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封建农奴制度,总是把社会成员按照其不同的阶级、身份、地位、职业等,而分为不同的等级,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并加以法权化和神权化,形成人们之间的不同法律地位。
在封建农奴制社会中,农奴主往往操纵、利用、掌握宗教,他们自己往往以“天神之子”或“神”自居,借助神的崇高威力来麻醉、统治、剥削、奴役人民。此外,农奴主把阶级统治、阶级压迫美化成充满“仁爱”、“欢乐”的社会内容。因此,下属平民百姓必须把领主的所作所为皆看作是真理和善行,遵从听命,不可有丝毫的不从,倘若一旦违犯了农奴主的旨意,就认为应该受到严惩。《重罪肉刑律》中明确规定:“行五无间之罪孽者⑦、抢劫上师和僧人及藏王之财物者、严重损害官方之名声者”等⑧,皆要以重罪论处。在执法方面,僧人也享有特权,即神权高于一切,僧人高于俗人。在法律的具体实施中,宗教也介入其中。如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审判法官一旦遇到难以辨别的事情往往借助佛的指点,求助于神的判决。执法者采用的方法是,首先命令诉讼双方在护法神像前发誓,并以自己崇拜、信仰之神作证。然后,让诉讼双方用手从烧沸的油锅里捞取石子,油锅里放有黑白石子各一枚,捞得白石者为胜,捞得黑石者为败。这种判决方法是毫无科学根据的,根本无法断定事实的真伪,致使许多奸滑不轨者侥幸取胜,无辜者蒙受不白之冤。同时,这种审判方法是十分残忍,骇人听闻的。
旧西藏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处处都能体现等级观念,即使执法时亦不例外。《十六法典》明确将社会成员分为三六九等,严格区分尊卑贵贱。同样的人身———生命的血肉之躯,在封建农奴制的法律中表现着完全不同的价值。《杀人命价律》中明确规定:“人有上中下三等,每等人又分上中下三级。”⑨其中上等人包括藏王、大小活佛、僧俗官员和贵族等;中等人包括职员、僧人、商人等;下等人包括贫穷的农民、铁匠、屠夫、渔夫、猎人、天葬师、鞋匠和陶匠等人。与此相应,法律还规定各等级人之间的命价是有很大的差别的。对于上等人的命价,法律规定:“上部雅孜王被霍尔所杀,其尸价与黄金等量;下部格萨王被丹玛行刺,至今命价尚未偿还清。”可见统治者的命价是无限的,而对下等人的命价则规定为:“流浪汉、铁匠、屠夫等三种人,彼等命价值草绳一根。”不仅按等级规定命价,而且按等级量刑,对于上等人侵害下等人的行为,处罚则从轻甚至可免除刑事责任。而对于农奴、奴隶和下等人犯上的行为,轻微的罪行多半施以鞭笞。鞭笞往往当众进行,不论男女都得脱光衣服,用皮鞭抽打。较重的刑罚有“剜目、刖膝、割舌、剁肢、投崖、屠杀等”。一些刑罚令人难以想象,藏学家李有义教授在他1951年所著的《今日的西藏》一书中,向世人讲述了他在国民党政府时期曾在西藏任职时亲眼看见的一个奇特的刑罚,“一个做假金子的,被藏政府抓到了,就用一块石头和一把盐,让犯人抓在手中,然后把他的拳头用牛皮缝起来,用枷锁住晒在太阳底下,不久这人的手就被石头和盐把血水吸了出来,这人痛得一阵阵昏过去,大声呼救,两三天后这人的手和半截臂膀都枯了,成了残废。”⑩
旧西藏法律的惩罚是极为严酷和野蛮的,这些严酷的刑罚在被正式判定之前早已被付诸实施。《十六法典》的绪论中记载,噶玛政权机关驻地桑珠孜宫殿的城墙等处,皆挂有“敌人的许多头颅、肠子以及被处以肉刑的罪犯之成串的眼珠、手臂等物,给人一种阴森、恐怖之感。”其实,酷刑不仅仅在《重罪肉刑律》中实施。按照《十六法典》的规定,所有司法程序都要借助暴力来完成。为了维护封建农奴制度的统治,镇压广大农奴的反抗斗争,农奴主们不仅依仗西藏地方政府的军队、法庭和法典,而且还私立法律,私设监狱和手铐、脚镣、木枷等。其刑具之多,刑罚之烈,据记载,旧拉萨司法机关朗子辖所使用的刑具就不下50种。其顶楼上是审讯、拷打农奴的法庭。楼底层是阴暗潮湿的监狱,在每一间牢房的墙壁上,都沾满了斑斑血迹,有的牢房生满了大小毒蝎。农奴被抓进魔窟,先是一顿毒打,打得皮开肉绽,鲜血淋淋,然后扔进监狱。在牢房里,忍饥挨冻,见不到一丝阳光,白天戴着脚镣、手铐,晚上用重木枷把几个、十几个人的脚连锁在一起,丝毫不能移动位置。由于病、饿、伤痛而惨死的农奴是不计其数的。可以说,旧西藏是世界上侵犯人权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
综上所述,《十六法典》作为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的一部典型的法典,不仅反映了它的阶级性、残酷性、欺骗性,同时也反映了农奴主阶级的根本利益,以及对农奴和奴隶阶层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在政治上,它保障了农奴主阶级的特权,限制了农奴阶级的自由权利。因此使农奴与少数统治者在人格上是不平等的,农奴在政治上无权,社会上也没有他们的独立人格;在经济上,由于农奴主与农奴的生产资料占有极不平等,导致了贫富悬殊,这就失去了农奴主与农奴人权平等的前提;在法律上,刑事诉讼及判决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根据等级来划分命价和量刑,这实际上就彻底否定了广大农奴、奴隶的生命权,因此,旧西藏广大人民没有任何人权保障可言。
旧西藏人民所受的政治压迫之深重,经济剥削之沉重,法律实施之残酷,是极其罕见的,而这一切的总根源就是封建农奴社会制度。这样的社会制度,难道是像国外反华势力和以达赖喇嘛为首的分裂分子所鼓吹的“最美妙最神圣”的制度吗?难道是一些不了解真情的外国人所想象和所要维护和保持的最后一个“香格里拉”吗?
注:
①②③④⑧⑨参见译著《西藏古代法典选编》的《十六法典》第十二条“盗窃追赔律”;第十条“伤人抵罪律”;第四条“听诉是非律”;第八条“使者薪给律”;第六条“重罪肉刑律”;第九条“杀人命价律”。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出版。
⑤《中国藏学》第39页,《试论西藏封建农奴制度》,1988年第1期。
⑦即一者害母,二者害父,三者害阿罗汉,四者破和合僧(指分裂僧团),五者恶心出佛血(指伤害佛的身体)。
⑩《今日的西藏》第48页,知识书店出版,1951年5月版。 ⑥⑿《透视达赖》第223页、第247页,西藏人民出版社出版,1997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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