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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的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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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旅游人网   2006年08月16日 18:02

      继以和平方式解放,中央人民政府根据西藏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决定也采取和平解放的方针。1950年1月,中央政府正式通知西藏地方当局 “派出代表到北京谈判西藏和平解放”。但是,当时控制西藏地方政府的摄政大扎?阿旺松饶等人,在某些外国势力的支持下,不顾国家和西藏人民利益,拒不接受中央政府进行和平谈判的号召。他们在西藏东部昌都一线调集藏军主力,布兵设防,企图以武力对抗。在这种形势下,中央政府不得不于1950年10月命令人民解除放军渡过金沙江,解放了昌都。
    昌都解放后,中央政府再次敦促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来北京判谈。中央政府坚持和平谈判的政策,给西藏爱国力量以巨大支持和鼓舞。以阿沛 ?阿旺晋美为代表的爱国上层人士力主和谈,得到了多数人的赞同和支持,提前亲政的十四世达赖喇嘛,接受了进行和平谈判的意见。195 1年1月,达赖致信中央人民政府,信中说“余此次接受西藏全体人民热烈而诚恳的要求执政”、“决定和平达成人民之愿望”,派代表“向中央人民政府谋求解决西藏问题。”1951年2月,达赖喇嘛任命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全权代表,凯墨?索安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和桑颇?登增顿珠等四人为代表,赴北京全权处理和中央人民政府谈判事宜。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问题达成协议,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协议规定,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现行政治制度和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以及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西藏地区的涉外事宜,由中央统一管理。协议还明确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自动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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