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七条协议”是《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简称,于1951年5月23日在北京签订。它的签订宣告了西藏的和平解放。
1951年4月,西藏地方政府委派阿沛·阿旺晋美等五人为全权代表,赴北京与中央政府谈判和平解放事宜。四月二十六日,谈判代表到达北京。中央政府指派李维汉为首席代表,与西藏代表谈判。
谈判期间,中央政府既考虑民族政策,又充分听取西藏代表意见,再加上班禅的努力,谈判取得顺利进展,遂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了“十七条协议”。
协议共有十七要点,主要反映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政府的要求,主要是:西藏地方政府坚决脱离帝国主义影响,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开进西藏,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由中央政府统一处理,西藏现有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另一方面,中央人民政府对西藏内部事物的处理,本着既定的民族政策和西藏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了极为宽大的政策,如进入西藏地区的人民解放军和工作人员的经费,一律由中央供给,不要西藏地方负担;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及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不予变更;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受到充分保障,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