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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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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2007年03月20日 15:19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阳春三月,正是万物复苏、到处呈现勃勃生机的希望时节。 过去的一年,您以自己的智慧和辛勤劳动,创造了社会财富,增加了国家税源,也收获了属于自己的劳动果实,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此谨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
    为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按照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在2006年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今年1月1日至今,我省已有部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依法进行了纳税申报,体现了这些纳税人遵守国家税法的强烈意识。现在,距3月31日的申报终止期限仅剩十几天时间了。在此,我们真诚地提醒您: 一、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最好的诚信证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必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纳税申报,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能否切实遵守这项规定,体现了一个纳税人的法制观念、诚信水平和素质高低。为了保障国家税法顺利实施,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税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重复征税或作为偷税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如果您2006年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达到了12万元,请您在3月31日前一定要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发生违法行为。应申报的各项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2006年股票转让的净所得也应计入该项所得一并申报,但不用纳税);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每项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可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或者索取有关资料。 三、请您在申报截止日(3月31日)前尽早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免由于临近申报日期、申报人数增多的原因,造成您在办理申报手续时占用更多的宝贵时间。所以,及早申报是省时省力、利己利人的最好办法。 四、如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政策、程序等方面还有疑问,可通过拨打“12366”税收咨询电话进行咨询;也可直接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咨询;还可查阅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在媒体上发布的关于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政策。 如果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税收服务工作及其它税收工作有批评和意见、建议,可直接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或者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反映,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将认真听取批评并尽量采纳您的意见、建议,努力改进纳税服务工作。
    尊敬的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的心愿。我们愿和您一起,携手努力,共同执行好、实施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为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祝您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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